政策必知!2022年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申报时间流程及认定好处补助、要求梳理
时间:2022-06-07 15:44:24 阅读:142
政策必知!2022年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申报时间流程及认定好处补助、要求梳理
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2022年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申报时间流程及认定好处补助、要求等,此次项目申报时间即将截止,还请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条件要求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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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申报时间流程
一、申报企业应是满足《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未获得省级或国家绿色工厂称号。
二、申报企业需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见附件),并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
三、各县(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推荐程序,推荐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申报,重点领域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企业优先推荐,推荐企业不少于1户。
四、各县(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确定推荐名单后,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所推荐的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纸质版一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蚌埠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区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四)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蚌经信节能〔2019〕52号)同时废止。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一、工厂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二、评价概述
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 。
三、评价过程和方法
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评审评估情况、评价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
四、评价内容
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并对绿色工厂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方面相关指标进行描述、核实、检查、评价。
五、评价结论
对申报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评价,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及工作亮点等。
按要求填写附表。
六、建议
对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七、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与附表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3.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5.CCC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组织承诺或相关方要求及证据;
7.最高管理者承诺书(包括传达与资源);
8.管理者代表授权书(包括4项职责);
9.管理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制度;
10.文件化的绿色工厂建设的目标、指标、方案;
11.教育和培训记录;
12.企业三年内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3.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4.厂房平面布置图(包括空间布局图、计量设备布置图);
15.计量设备清单、用能设备清单、污染物处理设备清单、原材料清单等;
16.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评价表、采购立项审批文件、程序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17.已采用的余热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环利用、高效照明等技术的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说明、实施情况和现场照片);
18.能源消耗量、资源消耗量等绩效指标计算说明(包括使用的标准、计算边界、排放因数、计算过程等);
19.申报工厂已获得的国家、地方、行业节能环保相关奖励证书等。
八、评价机构营业执照及能力等有关证明材料(资质能力有关证明材料参考工信部绿色工厂评价机构要求提供,企业自行组织评价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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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申报时间流程
一、申报企业应是满足《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未获得省级或国家绿色工厂称号。
二、申报企业需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见附件),并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
三、各县(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按照推荐程序,推荐绿色制造基础好、示范带动力强的企业申报,重点领域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企业优先推荐,推荐企业不少于1户。
四、各县(区、管委会)经信主管部门确定推荐名单后,于2022年6月10日前将所推荐的绿色工厂评价报告(纸质版一份)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和《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节能〔2019〕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授予蚌埠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或区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培育计划,企业按照市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市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的;
(四)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的;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市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二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绿色工厂。
第十三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市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从市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蚌埠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的《蚌埠市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蚌经信节能〔2019〕52号)同时废止。
蚌埠市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一、工厂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二、评价概述
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 。
三、评价过程和方法
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评审评估情况、评价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
四、评价内容
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并对绿色工厂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方面相关指标进行描述、核实、检查、评价。
五、评价结论
对申报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评价,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及工作亮点等。
按要求填写附表。
六、建议
对持续创建绿色工厂的下一步工作提出建议。
七、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与附表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3.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5.CCC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组织承诺或相关方要求及证据;
7.最高管理者承诺书(包括传达与资源);
8.管理者代表授权书(包括4项职责);
9.管理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制度;
10.文件化的绿色工厂建设的目标、指标、方案;
11.教育和培训记录;
12.企业三年内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3.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14.厂房平面布置图(包括空间布局图、计量设备布置图);
15.计量设备清单、用能设备清单、污染物处理设备清单、原材料清单等;
16.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评价表、采购立项审批文件、程序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17.已采用的余热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环利用、高效照明等技术的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说明、实施情况和现场照片);
18.能源消耗量、资源消耗量等绩效指标计算说明(包括使用的标准、计算边界、排放因数、计算过程等);
19.申报工厂已获得的国家、地方、行业节能环保相关奖励证书等。
八、评价机构营业执照及能力等有关证明材料(资质能力有关证明材料参考工信部绿色工厂评价机构要求提供,企业自行组织评价的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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