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附申请条件程序及认定奖补要求)
时间:2022-06-07 15:52:26 阅读:164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 (附申请条件程序及认定奖补要求)
新鲜出炉!2022年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解读如下,以下将为大家具体介绍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条件程序及认定奖补要求等内容,有问题的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热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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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双创”平台建设,根据《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向宿州市集聚,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国家院士;“专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条 建站单位应是市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建站单位)。工作站建设优先向企业倾斜。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工作站,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第四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奖励经费使用监管等。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工作站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
第八条 工作站工作内容: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条件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工作站由建站单位自愿组建。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需在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专家)团队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或3名以上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四)建站单位有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其中建站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专家)团队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1。
(六)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登记备案。
(七)规范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建站单位全称+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 建站单位需提交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其中包括建站单位基本情况、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项目)、经费、合作期限和院士(专家)全职在站工作时间等。
(四)签约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进站和在研科技项目、科研基础条件材料。
(五)《院士(专家)确认函》。
(六)其他相关材料。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流程程序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建站单位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系统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社会信用记录查核。
(三)市科技局对工作站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登记备案的工作站授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协议期满的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方式包括网上自评申报、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
(一)信用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三)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四)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五)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六)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建站单位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书面提交所在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审核材料后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必要时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与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奖补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对新备案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建站单位[包括与同一院士(专家)合作的具有关联性的建站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以上奖补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工作站奖补资金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工作站奖补资金用于工作站相关支出。
第六章 诚信监督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登记备案资格,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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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建设,提高工作站的运行质量和水平,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充分发挥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对我市企业自主创新的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双创”平台建设,根据《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站坚持以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企业为主体、实效为根本的建站原则,引导国内外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向宿州市集聚,加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科技合作为纽带,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培养创新人才队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海外国家院士;“专家”是指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有一定影响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条 建站单位应是市内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建站单位)。工作站建设优先向企业倾斜。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工作站,应与企业合作申报,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
第四条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工作站实行登记备案制。登记备案主体为工作站建站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工作站的登记备案、指导、绩效评价和奖励经费使用监管等。
第六条 各县区科技局、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为工作站申报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站单位是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主体。
第八条 工作站工作内容:
(一)围绕行业发展需要及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开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新产品研发。
(三)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创新成果,共同进行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促进产学研合作。
(四)依法开展其他类型的创新活动。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条件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工作站由建站单位自愿组建。工作站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站单位需在宿州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院士(专家)团队研发方向与建站单位主营业务一致。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或3名以上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院士(专家)同意与其共同开展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开发活动。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所在单位有具体合作内容并签署具体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目标、为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所提供的支持条件、双方权利和义务、详细合作计划。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
(四)建站单位有稳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时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
(五)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其中建站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与院士(专家)团队人员原则上不低于3:1。
(六)建有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可优先登记备案。
(七)规范工作站名称,统一为“建站单位全称+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十条 建站单位需提交工作站登记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体材料包括: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请表》其中包括建站单位基本情况、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情况等。
(三)建站单位与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项目)、经费、合作期限和院士(专家)全职在站工作时间等。
(四)签约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进站和在研科技项目、科研基础条件材料。
(五)《院士(专家)确认函》。
(六)其他相关材料。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流程程序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程序:
(一)建站单位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系统提交登记备案材料。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社会信用记录查核。
(三)市科技局对工作站备案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
(四)市科技局对通过登记备案的工作站授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协议期满的工作站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价方式包括网上自评申报、专家审核、实地考察等。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建、激励引导”的原则。评价内容包括:
(一)信用建设。信用制度建设、信用风险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科技项目。主要指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数量和经费;企业自主研发和产学研合作项目;研发投入情况。
(三)成果转化。主要指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技术)、新设备(材料)的数量、成果转化新增经济效益情况及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四)人才引进培养。主要指院士(专家)及其科研团队在站工作情况;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情况。
(五)知识产权创造。主要指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发表论文著作、制定标准、获得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情况。
(六)其他标志性成果。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程序:
(一)建站单位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书面提交所在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汇总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审核材料后进行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必要时由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进行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级。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实行绩效合同管理;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不参与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站单位,予以摘牌。
宿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奖补
第五章 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对新备案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市级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建站单位[包括与同一院士(专家)合作的具有关联性的建站单位]仅享受一次奖励。以上奖补资金市、县区(园区)各按50%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工作站奖补资金要做到规范管理、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结算准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工作站奖补资金用于工作站相关支出。
第六章 诚信监督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工作站登记备案资格,依规将相关责任主体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理资格。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宿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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