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申请书(关于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
【云南】某口腔医院两台x光机四年没领证!罚款5万元!
单位:云南益达口腔国际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
地址:盘龙区北京路898号数码中心B座4楼
涉嫌违反放射安全管理制度。经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审查结论如下。
2020年8月26日,昆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研究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台三级辐射装置自2016年起使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验收监测表》等证据证明。
2020年9月1日,我局通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陈述或申辩,但于2020年9月2日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0年9月9日出具并送达《听证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18日开庭审理。贵司听证陈述的理由如下:
一、贵司没有故意主观拒绝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已经在2016年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做了相关测试。《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理不是故意的,而是对政策文件的理解有偏差。
2.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参考《云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应对疫情影响支持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符合免除处罚条件;
三、疫情以来,申请人整体运营影响较大,员工工资勉强发放,房租和材料一直难以支付,运营困难,确实难以承受如此巨大的处罚。同时,现有的违法行为已经积极整改,请予以豁免处罚。
综合听证陈述理由和意见,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鉴于贵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明确说明取得《云南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且非法使用射线装置持续时间较长且使用频繁,故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
以上事实为2020年8月31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风高[2020]62号)2020年9月1日《送达回证》 2020年9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2020年9月8日《听证通知书》 2020年9月9日
对2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从2016年使用至今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并处.00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2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具体时限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昆生环危责改字[2020]20号)为准。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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