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奖励补贴、申报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9 10:32:01 阅读: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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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范围
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若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书写,须逐项提供中文翻译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企业须认真检查纸质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数据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纸质申报材料和数据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二)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各地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认为需实地核查的,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情况下,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发展改革委公章。同时,设区市科技局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中将经审核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在线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致。
(三)材料报送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数据光盘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统一邮寄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2.各地科技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3.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上报材料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
4.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辖区内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江苏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有关规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范围
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时间
省科技厅集中受理各设区市科技局报送的2022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服务事项-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进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系统要求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主管部门。
2.企业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一致(若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书写,须逐项提供中文翻译材料),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正反打印,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并将全部申报资料扫描成PDF格式,制作成数据光盘。企业须认真检查纸质申报材料,确保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完整且与数据光盘中的内容一致,纸质申报材料和数据光盘一并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二)地方汇总和审核
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同级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各地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过程中认为需实地核查的,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情况下,实地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表》主管部门推荐意见一栏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公章,汇总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5)并加盖设区市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发展改革委公章。同时,设区市科技局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中将经审核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在线提交到省科技厅,提交的企业清单必须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致。
(三)材料报送
各有关设区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上报汇总表》一式一份,连同辖区内企业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数据光盘由各设区市科技局统一邮寄报送至委托受理单位——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四、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要求
1.请各地科技部门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会同当地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做好对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申报质量。
2.各地科技部门要严格落实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严格遵守“六项承诺”“八个严禁”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组织申报全过程的监察和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3.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申请表》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报送。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各设区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上报材料符合《认定办法》和《增补通知》及本通知要求,并作出信用承诺。
4.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附件: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省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辖区内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江苏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有关规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每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汇总上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及时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科技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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