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时间材料及经费资助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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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时间材料及经费资助细则

时间:2021-08-04 15:08:12 阅读:269
2021年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开始了,该项目分文旅综合类和旅游文脉整理专题类两大类。本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人在截止日期前,应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评审书、论证活页、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本单位项目申报汇总表,报送至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
 
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免费咨询:15855137731(手机/微信)
 
一、2021 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按照文旅工作"高、融、大、上"攀新高的总体要求,本年度文旅科研项目工作着力于江南文化品牌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数字经济发展研究等方向。项目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创新意识,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加强难点突破、注重理论创新,着力推进文旅产业倍增工程。
 
二、今年继续开展旅游文脉整理工程,深入挖掘苏州的人文、园林、湖泊、街巷、古镇、古村等文化旅游资源中的历史故事、成语典故、民间传说、名人轶事和古诗词等元素,梳理出苏州旅游文脉资源。适当加以文学创作的形式,形成旅游故事,转化为旅游产品。同时,发动各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共同参与旅游文脉的整理工程,每年各市、区报送 2~3篇,计划用三年时间,形成百篇旅游文脉项目,汇编成册。各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于每年底将旅游文脉整理项目报送至市文广旅局科教处,经费自理。
 
三、项目申报人应以《2021年度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指南》中所确立的内容为主要研究方向,也可根据研究兴趣和学术积累选择其他相关选题。《指南》所列选题均以苏州大市为研究区域。项目征集面向全市,择优立项。项目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交《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书》,经评审通过后正式立项,立项项目须在 2021年 11月 10日前完成。
四、市文广旅局委托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开展立项评审、项目管理、资金资助和奖励等工作。由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做好汇总工作。
 
四、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参照《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苏文规字〔2015〕2号)和《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苏文研字〔2015〕1号)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及申报所需的各种材料,均在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发布,供查询及下载。
 
2021年度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指南
 
一、文旅综合类
1.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评价、影响因素和实现路径等研究;
2.苏州江南文化内涵特质、传承载体与表现形式研究;
3.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数字化传播路径研究;
4.文化和旅游市场高效能治理研究;
5.苏州古城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潜力研究;
6.大运河文化助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路径研究;
7.后疫情时期文化和旅游新业态新模式研究;
8.科技赋能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研究;
9.数字化时代文旅企业创新发展研究;
10.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化研究;
11.博物馆城建设对苏州构建高品质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影响研究;
12.公共文化服务现代化发展指标体系研究;
13.红色旅游资源挖掘和红色文旅发展研究;
14.苏州乡村旅游发展模式理性探究;
15.旅游民宿发展模式与路径研究;
16.增强文旅夜间经济活力研究;
17.文旅融合在推进苏州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中的思路和对策研究;
18.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制度研究;
19.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的提升和应用研究;
20.非遗保护与活化应用研究。
二、旅游文脉专题类
1.苏州成语典故、古诗词和历史故事中旅游资源开发与产品转化研究;
2.苏州状元文化中旅游资源的挖掘与研究;
3. 苏州红色旅游文脉的挖掘与研究;
4. 古镇、古村旅游文脉整理与研究;
5. 古街、古巷旅游文脉整理与研究。
 
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研究工作,规范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更好凝聚各方智慧,提高文化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结合苏州文化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所承担的符合苏州文化建设需要的研究项目的资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研究项目,主要包括:文化理论研究,文化建设重大实践问题研究,文化政策、法规、规划研究,文化科技研发、应用软件开发,文化资料抢救整理,文化工具书编纂等。
第四条 文化研究项目资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注重成果转化。
第五条 文化研究项目资助贯彻“科学规划、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面向社会,择优立项,分类资助。
第六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市文广新局成立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立项论证、进度评估、结项验收、成果评价等工作,对项目资助方式及额度提出建议。
市文广新局委托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负责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日常工作。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应制订文化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研究项目年度计划,按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征集、评审立项和项目资助、进度督查、验收结项、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设立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用于文化研究项目的征集、评审、资助、论证以及对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和成果转化等。
第八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征集,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定期征集。市文广新局每年定期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项目。
(二)委托外包。市文广新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研究项目,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研究承担单位和个人。委托外包项目实行不定期征集。
(三)成果购买。市文广新局根据掌握的社会研究信息,将符合需求的社会研究成果纳入立项建议对象。
第九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立项,通过以下程序:
(一)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征集项目进行评审,确定立项初选名单。
(二)评估。评审委员会对进入立项初选名单项目,进行项目经费评估,并按照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提出不同额度的研究经费资助建议。
(三)公示。市文广新局对立项资助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后,及时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面向社会公示。
(四)立项。对公示通过项目,由市文广新局给予正式立项资助。
第十条 重点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文化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研究;
(二)当前文化建设某一方面亟需加以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在文化研究领域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的课题。
(四)在全国文化建设领域具有较强示范、推广价值的课题;
(五)体现苏州地方特色,具有较强学术价值的课题;
(六)市文广新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委托外包课题或重点购买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对符合苏州市文化研究实际需要,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列为一般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对重点资助项目给予的研究经费资助额度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预算超过30万元的重点资助项目,给予分项立项。
对一般资助项目,给予研究经费部分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一经确立,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与市文广新局授权委托的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签订《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制度,协议签订后给予资助经费的30%;在项目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支付40%经费;项目研究成果经评审通过后,支付剩余30%经费。
属于成果购买类的重点资助项目,给予一次性拨付全额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市文广新局对资助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予以停拨后续经费。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承担单位、个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进行项目转包;
(三)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追回已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个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承担文化研究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的项目,由市文广新局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应创造必要条件,确保项目研究成果获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奖励,并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下次申请项目资助的重要参考。
对成果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给予资助降级处理。重点资助项目降为一般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给予减拨资助经费。
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重点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市文广新局,研究者享有署名权。一般资助项目,市文广新局拥有无偿使用权及相应权益。
第二十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成果在发表、使用、传播过程中,须使用统一标识。重点资助项目须注明“苏州市文化研究重点资助项目,编号****”等字样;一般资助项目须注明“苏州市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建立文化研究成果库,并开展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将对符合工作需要的优秀研究成果进行成果转化,包括后续研究、出版、应用、推广等。成果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按财政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2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苏州文化建设需要的文化研究项目的资助和管理。
第二条  苏州市文化研究资助项目可以采取单位申报或者个人申报两种形式。单位形式的申报者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个人形式的申报者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为了保证研究项目的质量和完成度,鼓励以单位申报形式进行项目申报。
第三条  申报项目应成立项目组,并注明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2项。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真正承担或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二)申报重点资助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或相当于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不具备相应职称的,需有一名正高职称或两名副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申报一般资助项目或委托外包项目的,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不具备相应职称的,需有一名副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四)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1个项目,凡承担往届项目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上年度的项目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第四条  市文化研究中心根据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评审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五条  市文化研究中心每年在评审专家库中遴选产生评审委员会建议名单,报市文广新局批准后成立。每年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
第六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征集,采用定期征集、委托外包和成果购买三种方式:
(一)定期征集:每年定期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期限约为二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委托外包:根据确定的研究项目征集承担单位和个人,每年不定期征集,自征集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期限约为一个月,逾期不予受理。
(三)成果购买:由市文广新局根据掌握的社会研究信息,按需纳入立项建议对象,不面向社会征集,不受理申请。
第七条  申报定期征集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文化研究征集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征集项目申报书》),可从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上下载。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申报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负责人的职称(或级别)证明,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职称(或级别)时需提供推荐人的职称(或级别)证明。
(四)本项目已投入经费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委托外包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文化研究委托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委托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可从市文广新局门户网站上下载。
(二)申报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申报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明,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职称时需提供推荐人的职称证明。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单位汇总后统一报市文化研究中心,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单位审查认可并盖章。
(二)个人申报的项目,直接报市文化研究中心。
第十条  市文化研究中心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立项:
(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二)审查通过的项目经汇总后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并经评审委主任签署意见后,确定立项初选名单并提出经费资助建议。
(三)立项初选名单和经费资助建议报市文广新局审定,将审定后的立项名单通过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后,报请市文广新局批准正式立项。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文化研究中心发出《苏州市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立项通知书》。接到《通知书》20天内,项目申报人与市文化研究中心签订《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协议书》,逾期作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立项后,须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有特殊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2次,且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正式立项的资助项目分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对于重点资助项目原则上给予每年不低于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额度。对于一般资助项目原则上给予每年不低于0.5万元且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一)以单位形式申报的项目在立项并签订协议后给予资助经费的30%;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支付40%经费;项目验收结项后,支付剩余30%经费。
(二)以个人形式申报的项目在立项并签订协议后给予资助经费的10%;在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支付20%经费;项目验收结项后,支付剩余70%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按计划自主支配资助经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市文化研究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
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二)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本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型会议费:指围绕本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本项目研究需要购买专用设备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软件费和设备租用费等。
(五)咨询费:指为开展本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10%。
(六)印刷费:指本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七)出版费:指用于出版和发行所发生的费用。
(八)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对资助项目实行严格的过程管理制度,市文化研究中心定期跟踪、检查资助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助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市文化研究中心提出中期检查申请。原则上申请中期检查的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完成期限三分之二时间段。
第十七条  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验收后方可结项。成果验收工作由市文化研究中心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苏州市文化研究课题验收结项申请书》(简称《结项申请书》),连同2套最终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一并报送市文化研究中心。最终成果的电子文档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指定邮箱。
(二)市文化研究中心对《结项申请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和《苏州市文化研究资助项目通讯验收表》(以下简称《通讯验收表》)寄送验收专家进行验收;对于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的项目,组织召开验收会,由验收专家进行验收。
(三)验收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项目申报书预期目标,在《通讯验收表》上写出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分值建议。
(四)采用通讯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的专家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评审完毕后,验收专家将《通讯验收表》和最终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市文化研究中心。
(五)采用通讯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的,由市文化研究中心汇总验收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验收的,由验收专家讨论确定成果等级。评为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成果为通过验收,评为不合格的成果为未通过验收。
(六)对于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将给予不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20%的奖励。对于成果验收为基本合格的项目,将给予资助降级处理并停拨剩余经费。
(七)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文化研究中心发给《苏州市文化研究资助项目结项证书》。
(八)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由市文化研究中心按撤项处理,并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苏州市文化研究项目资助协议书》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市文化研究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作为验收专家,每个项目的验收专家不少于3人。在选定验收专家时,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市文化研究中心审批: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二)变更项目负责人;
(三)改变项目名称;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六)延期半年以上;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一般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市文化研究中心备案:
(一)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二)延期不超过半年;
(三)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详细的苏州市文化和旅游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可以咨询卧涛科技,卧涛科技10年项目申报经验,有专人指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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