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投标管理系统
一、基本条款
1、招标按委托招标和自组织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2.投标应在完成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部提供项目审批等基础文件。
3、招投标工作在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工程部、综合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4.招标领导小组是非常设机构。每个项目投标前,公司领导应指定领导小组成员,同时任命一名组长。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组长主持工作。
5、投标合同文件按合同签订审批程序。
6、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的备案管理。
7.工程部负责投标文件的归档和管理。
8、招标工作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参与招标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泄露招标工作秘密。
二、招投标管理
1.委托投标
1.1.项目招标范围由项目部拟定,招标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批准。工程部根据批准的招标范围办理委托招标。
1.2.项目部推荐招标代理机构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工程部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事宜,并按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签署和审核代理委托文件。
1.3.工程部负责向委托招标机构提供招标审批所需的基础数据和依据。综合部配合工程部为投标提供基础资料。
1.4.项目建设申请由综合部门完成;招标和备案工作由工程部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完成。
1.5.工程部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机构或与工程部共同编制,由招标领导小组按合同文件审批程序审批。
1.6.“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机构编制,工程部初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资格预审工作在招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完成。
1.7.综合部负责计算标底,编制标底文件,并将标底报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
1.8.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部配合。编制好的招标文件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开始销售。销售工作应由招标机构或与工程部合作完成。
1.9.工程部应配合招标机构做好现场踏勘和招标预备会工作,并做好会议纪要。当需要形成补充招标文件时,负责组织起草补充招标文件,提交招标领导小组审批,并发送给招标文件的中标人。
1.10.招标代理机构应收到投标文件。
1.11.开标、评标和决标由招标机构组织。开标、评标程序由招标机构制定,工程部审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评标结束后,授标权归招标领导小组所有。
1.12.工程部应配合招标机构做好招投标备案工作。
1.13.中标通知书由招标机构发出,由工程部和综合部办理。
1.14.工程部负责与综合部合作签订合同
2.6.综合部负责计算标底,编制标底文件,并将标底报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并在开标前密封,开标时公布标底。
2.7.工程部门应收到投标文件。
2.8.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选定。工程部负责通知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被选定的评标小组成员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立即向招标领导小组报告,由招标领导小组补选评标人员。
2.9.实施资格审查时,资格审查文件由评标小组记录,并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10.工程部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
(1)、评标小组成员签到;
(2)、投标人签到;
(3)财务部门配合接收投标保证金/保函并出具收据;
(4)、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唱标记录;
(5)、评价过程记录的收集、整理。
2.11.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制作,并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2.12.招标领导小组决定中标,确定中标单位。
2.13.由工程部起草中标通知书,按合同审批程序审批后,由工程部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