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
时间:2021-07-01 04:05:53 阅读:313
规则总是给人“僵硬”的感觉,规范人的行为,限制人的自由。但这些都不影响规则制定时对“人性”的充分考量。企业要做大做强,法律合理的规章制度必不可少。随着公司的发展,一些公司投资设立了自己的分公司和子公司。
但是最近研究一个案例,笔者发现很多子公司直接套用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不经过任何民主程序直接套用,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所以,作者提醒:避免直接应用。具体事实原因分析如下。
1.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告知劳动者,否则,规章制度可能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应将直接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开,或告知职工”。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并告知劳动者,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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