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借条在手却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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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借条在手却输了官司)

时间:2021-06-30 09:25:24 阅读:183

婚姻贷款协议有效吗?

婚姻贷款协议有效吗?|婚姻家庭律师惠云团队

2015年8月12日,同一个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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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观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借款协议,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办理离婚。

作者|匿名

[案件简介]

谭老师和吴老师于2012年4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4日,谭小姐想开理发店,向吴老师借了30万元。谭老师当天给吴老师开了借条,上面写着“我向吴老师借了30万现金还债,借款人谭某某”。后来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生活观念差异很大,经常吵架。2014年12月14日,其妻子谭女士以夫妻关系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解除与吴先生的婚姻关系。在举证期间,被告吴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借据,辩称该笔借款是原告的个人债务,并要求原告全额返还。然而,被告吴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贷款是否用于原告谭女士的个人业务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庭审中,原告谭女士承认,该欠条确实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告吴老师开具的。

【律师分析】

婚内贷款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因此不可能简单地确定夫妻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有效,而是要综合确定“借贷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办理。”该条款肯定了夫妻贷款关系存在的可能性,明确了确定夫妻贷款关系成立的标准,即贷款发生的时间为婚后,贷款来源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使用,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已婚夫妇之间的贷款协议才会成立并生效。

本案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但由于本案不符合夫妻婚内借款的法律规定,不能按照夫妻双方约定的借款协议履行借款,具体如下:

虽然从时间上看,贷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情况下,30万贷款应推定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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