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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保安背景审查制度)

水利工程法人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质量检查是指对承包商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查。

质量行为检查包括:(1)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2)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管理责任的履行,(3)终身质量责任制的落实,(4)规定和标准的强制执行,(5)合同的履行。质量行为检查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单位。

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五金、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工序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质量评定和验收是否符合要求;外观和内部质量检查是否合格。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施工单位。

2.工程开工前,各参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自检,形成自检记录,并及时整改。在施工初期,由项目法人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项目法人审查。项目法人每季度至少对所有参建单位进行一次质量检查。

三。施工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对施工单位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经监理单位核实后,报项目法人审查。项目法人每月至少对建设单位的实体质量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