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监督检查制度(保密检查监督)
第六十七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了解检查、调查工作事项的范围和时间,不得保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或者携带问题线索和所涉材料,严禁泄露检查、调查工作。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并实行号码管理。经审查调查后,应当收回审查意见。
报案和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使用加密设施,并有专人携带案卷材料。
解读
本文是关于督导员和纪律检查人员在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应执行的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纪检监察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纪检监察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底线意识,把纪检监察作为一个铁的纪律,贯穿于纪检监察的全过程。保密纪律是纪律监督和纪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进行监督和纪律执行,在工作中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如果在保密方面出现问题,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损失。党章第三条规定“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必须严格保守”,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纪检监察干部也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就像一条长长的堤防。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问题,都会把它的银行冲垮,导致严重的后果。从纪检监察系统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保密防线不够牢固,缺乏保密意识和常识,有的自由谈论未公开的案件,甚至热衷于以此为饭后谈资,感觉案件结果很快就会公布,说一些细节不会妨碍大局;一些涉密材料被随意放置,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翻来覆去复制,还有一些甚至遭遇了严重的泄密和泄密。纪检监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完善保密制度和措施,狠抓落实。监管纪检人员要树立“保密不是小事”的观念,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思想,筑起严格保守秘密的思想防线,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坚决防止“无密可保”、“无密可保”的误解和麻痹思想,始终守口如瓶。对于需要沟通清楚的秘密事项,要严格控制沟通范围;对于严禁公开的内容,绝不向无关人员透露一个半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对泄露、扩散、刺探、窃取纪律审查等未公开的事项予以处罚。以及私下保留与纪律审查有关的信息等行为。《规则》贯彻党章规定,衔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对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工作中应贯彻的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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