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信号灯控制应用的安全性分析
LED交通信号灯是显示交通信号的一种灯光设施,通过控制交通信号灯色的周期性循环变化,约束平面交叉口或路段不同方向交通流的行和停,使通行权相互冲突的交通流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分离,保证各行其道,规范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实践证明,交通信号灯的广泛应用,有效促进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针对交通信号灯规定了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信号相位和配时的安全性问题:
交叉口信号相位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交叉口的交通信号灯安装了左、直、右三组方向指示信号灯,相位却采用简单的二相位,此种情况下,相向的左转和直行交通流存在严重的冲突,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二是一些交叉口各流向总交通不大,但却一味采用多相位分离交通流,这种“过度安全”反而影响了路口通行效率。三是在右转车较多的路口,未对右转车辆控制,造成右转车和直行的非机动车及行人冲突严重,会导致交通事故。
感应控制方式的安全性分析
在部分主次干路相交且流量变化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未合理设置感应器的感应控制,而是采用多时段定时控制方式,不能较好地适应交通的变化。明明一个方向的绿灯时间过长却无车辆通过,而另某个方向的车辆却干等着红灯,此种情况客观上容易诱发闯红灯违法行为。
协调控制路口安全性高
在对交叉口信号灯进行信号配时,往往只考虑单个交叉口的流量,而没有考虑路段上各相邻的交叉口的协调控制。实际上,一个匀速运行的、保持适当车头距离的交通流安全性高。
交通信号灯灯色的安全性分析:
关于交通信号灯灯色的问题,部分地方会可能会作为一个技术问题来处理,但实际这是一个由法律明确的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六条中规定LED交通信号灯由红、黄、绿三色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基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作出进一步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LED机动车信号灯和LED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规定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规定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三条规定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由此可见,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信号灯灯色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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