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制度(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解读《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系列:《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相关政策规定》
导读
《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已经2019年12月20日潍坊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 潍坊 市首部关于规范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的政府规章,对建立健全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全民健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率,推出相关解读,让大家了解 《办法》 关于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
关注点一: 《办法》 规定的“公共健身设施”的涵义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财政资金(含体育彩票公益金)购买的,在社区(行政村)、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修建的,免费、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健身器材和场地。
关注点二: 《办法》 规定的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原则
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兼顾各类使用者健身需求的原则。
关注点三: 《办法》 规定的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建设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县(市、区)政府规划建设公共健身设施的职责。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办法》第7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公共体育场馆、公共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设施,在社区(行政村)实施公共健身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公园、绿地、广场、河湖、城市道路等区域建设健身步道、徒步步道、自行车道或者绿道等公共健身场所。《办法》第九条规定,旧城区和社区的公共健身设施达不到国家体育设施建设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利用旧工厂、仓库、旧商业设施、库嘎吉等闲置资源,逐步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旧住宅区修缮改造,利用腾出的闲置土地,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健身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任务、措施和保障,并组织实施。
关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健身设施规划建设中的职责,《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健身设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财政、国土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的标准。同时,《办法》第11条规定,具备固定健身场所和公共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可以申请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办法》第6条还规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捐赠的公共健身设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命名记忆。
此外,根据《办法》第12条,公共健身设施建设采用政府采购制度。鼓励采购创新健身设施,促进公共健身设施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