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制度(涉密单位保密室建设规范)
你对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了解多少?
提到国家机密
每个人都会觉得离自己的生活太远
但是,现在科技发达了
很可能在你知道之前,
它泄露了国家机密
快来看看
保密工作法律法规——
《宪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有任何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刑法》 法规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绝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绝说明来源和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保密法》 法规
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或者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私自买卖、转让或者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未经保密措施,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邮寄、委托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或者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无线通信中传输国家秘密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九)未采取保护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之间交换信息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和管理程序;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的。
有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受处罚的,由保密行政部门处理,并督促其机关和单位处理。
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受处罚的人员,由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并由其主管部门督促。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为应当保密的事项保密,或者为不应当保密的事项保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法规
1.党组织泄露干部选拔任用、纪检监察等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当事人资格或者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2.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的;如果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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