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据保全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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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书(证据保全担保函)

时间:2021-07-03 15:56:09 阅读:256

【参考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独立担保形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许可”,当事人可以以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形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而不必使用自己的财产因对方违约引起的诉讼而产生的诉讼保全担保的保险费是守约方的损失,可以由败诉的被告承担。

【裁判文书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伟娟,北京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高法院、司法部:法院可以委托公证处协助保全和执行事务!附加操作模板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7〕68号】

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号文件,其中列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四)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五)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解、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附:实操范例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支行诉被告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一处房产。在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后,法院裁定查封被告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7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号文件,西山区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昆明市国鑫公证处出具了云南省第一份《委托函》号文件,并委托国鑫公证处代为前往昆明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办理查封手续。

昆明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起初在面对前来办理查封手续的公证处工作人员时表示怀疑,因为查封手续所需的法律文书虽然都有,但在过去的工作中是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办理的。国鑫公证处向登记中心提交了法院出具的《委托函》,并做了详细说明。西山法院也及时与登记中心沟通。最后,昆明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决定成功办理查封手续,并表示将继续支持法院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职责。

保存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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