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商品房退房违约金判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文”中“强制性条文”的认定
如何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我们认为,在把握有效强制性规定与行政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标准时,应考虑三个因素。
《合同法》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条主要涉及确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第五条规定呢?《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条文’是指生效的强制性条文”。因此,我们在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两点:
(1)应注意合同被视为无效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水平,这些法律规范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不能以该规定适用为由否定合同的效力。
(2)强制性条款应为有效的强制性条款。在理解和适用有效强制性条文时,应注意准确把握有效强制性条文与行政强制性条文的区分标准。
我们认为,在把握有效的强制性规定与行政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强制性规定是否直接表明违反规定的合同应被视为无效;二是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否是为了禁止民商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虽然上面没有明确规定,但强制性规定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的保护?在具体分析中,应采用字面解释、客观解释、系统解释等多种合同解释方法,并注意用共同的平实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确定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
如果强制规定明确表示违反该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当然是对效力的强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其目的是禁止某些民商法律行为,否定其效力,但不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也是对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其制定的目的既是行政管理,又是禁止某些民商法律行为,但违反这一规定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则仍应是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简而言之,效力强制规范的目的是否定民商法律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否认合同的有效性,就会损害公共利益。行政强制的目的是维护行政秩序,而不是否定民商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其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处罚。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合同效力时,法律、行政法规对效力有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效力没有强制性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认定合同无效。
特别要注意的是:
含有“应当”、“必须”、“不得”内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视为强制性、固定性,因此合同视为无效。需要结合以下因素来判断:
一是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涉及重大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或者与国家重要宏观调控措施、市场经济基本秩序、市场经济主体基本权利有关。
第二,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涉及禁止这两个部分
第三,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对双方都有相应的制裁(在同一法律甚至同一法律中可能没有规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司法解释和判例来确定主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交易。在适用强制性条款确定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了强制性条款,合同才能被视为无效。当事人违反强制性规定履行合同的,不能认定合同无效。同时,对于权利义务可分的合同或合同标的,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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