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货协议(退货函范本)
消费者权益法退款赔偿条款消费者权益法
消费者权益法退款,即无理由退货如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等。早在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法》的赔偿条款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无任何理由退货。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所受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增加至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法关于退款的第49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 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假、假冒伪劣商品;
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商品销售数量不足的;
消费者权益法退款
3销售“加工品”、“残次品”、“低档”等商品,谎称是正品;
4以虚假的“清仓价”、“销售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
5以虚假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7通过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引诱;
8进行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解释;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未按约定条件提供或者不提供货物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
13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
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欺诈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欺诈处罚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法退款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性消费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法退款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其没有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应当对欺诈性的消费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遭受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7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条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消费者欺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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