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操作!围标不到500万的项目,475万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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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操作!围标不到500万的项目,475万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时间:2021-07-16 08:56:23 阅读:214
同一个项目,50家企业被“视为相互串通投标”,最终49家企业的475.3万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根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显示,该工程投资为485.75万元。

据官网统计,自2019年10月以来,安庆市已通报280家企业参与围标、串标,被没收保证金高达28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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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家企业围标800多万的项目,被没收2336万投标保证金!

2019年10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一则通报,146家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大型土石方、道路、排水、建筑、安装、安装小土建、绿化部分组价形式等内容,存在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决定:没收146家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各16万,合计2336万。

据悉当时有416家企业现场参与投标。根据安庆市信息公开网显示,该项目的投资仅有8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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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家企业串标被通报处罚!

同一天(10月25日),安徽省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另一则通报,共有466家企业现场参与投标,投标企业数量异常。84家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商务标中道路、景观、排水部分组价形式等内容存在不同单位同一子目的消耗量及组价异常相同,组价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及调整系数异常相同,消耗量及补充定额编号异常相同,组价异常相同等情形。认定为“串通投标”。

这84家企业被通报,其中34家连续两次违规,各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予以披露,披露期为6-12个月。

串通投标不可取!

串标行为是我国招投标市场中常见的投机形式,其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

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和危害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实质是一种横向的垄断协议。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界定串通投标行为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判定。从法律角度界定,依据是投标人之间确实存在用于排除或限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竞争程度的协议或决议。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即使无法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确实证据,但通过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市场具体情况,发现投标人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市场行为,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应当将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危害

串通投标行为可能导致后果包括:所有投标人报价均远远高于招标人标的价格,也高于一般市场平均价格;某些投标人的报价明显缺乏竞争力,或者未中标人报价与中标人相比差别过大;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中标比率过高;同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某一领域招标投标中的中标比率过高,其他投标人分别在其他领域招标投标中表现突出;不同的招标投标中,中标人经常将所获得的合同部分分给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承包商频繁聚会或通过其他方式沟通、联络。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机理,使得招标投标机制的预定目标无法实现,尤其对最终中标成交价格造成影响。市场经济各个要素中,价格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互通信息的媒介,是促进和协调生产的最重要的因素。价格能够起到调节市场供给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作用,也是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和改进管理的重要动力。一旦价格机制遭受破坏,生产要素将无法被合理分配、劣质企业不能被淘汰,企业也会失去技术创新和改善企业管理的动力。同时,垄断价格形成后,将大大超过正常价格水平,招标人为此需付出高额代价,导致社会收入不公平地从招标人手中转移到串通投标的投标人手中,严重损害招标人利益。

串通投标的解决对策

为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投标,需要改变投标人的心理预期,以防止串通投标行为发生。解决串通投标可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一、增大串通投标行为被查出概率

如果不能有效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提高查处概率,法条规定的“惩罚力度”将成为一纸空文。投标人发现实际查处概率远远低于制度设计者设计的概率,会改变对串通投标行为后果的估计。有效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是打击串通投标的基础。为防止串通投标,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而不是仅仅关注开标、评标环节。监督人员不仅要密切关注投标人之间的交往,更要查清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全流程监督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全方位外部监督难度较大。串通投标人因利益而结合、也会因利益而离析。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参与潜在串通投标的人员向执法机关举报串通投标行为。潜在串通投标组织的内部成员掌握潜在串通投标人更为完全的信息,通过举报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监督成本。举报制度关键在于激励内部人进行监督和举报,使内部监督者通过举报获得的收益高于参与串通投标所获得的收益,促进内部监督者举报串通投标行为。需要设计合理机制,将查处串通投标行为所避免的一部分收益损失分享给内部监督者,并以合理方式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

二、加大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

串通投标的机会成本主要取决于超额收益和处罚金额。超额收益由串通投标且中标的概率、串通投标人议价能力,以及串通投标的直接成本(即组成串通投标团体的成本)组成。从措施可行性来看,通过制度设计降低串通投标的超额收益的主要有两种方式:提高串通投标成本和降低串通投标额外利润。具体方法包括:①保证足够多投标人参与竞争;②利用电子化手段减少投标人之间交流;③制定最高投标限价等方法控制中标价格、降低串通投标获得的额外利润;④提高对查实串通投标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设计和执行

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和执行以遏制串通投标行为。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有效监管措施,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对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立完善的全国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营造“一处受罚、处处受损”的舆论环境,进一步落实内部监督制度。促进招标投标各方市场主体践行行业自律机制、互相监督,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积极抵制串通投标行为。

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了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以及规范性,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诚信环境,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的频繁出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做好造价成本控制具有重要的消极影响,应给与高度重视,增强防范措施,营造一个绿色的投标环境。

“串标”认定(三类27条)

一、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15.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17.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8.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9.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0.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1.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2.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3.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4.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25.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26.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27.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电子投标文件(两类9条)

一、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4.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6.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二、其他问题:

7.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8.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9.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12条)

 “打招呼”行为包括:

1.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2.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4.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5.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6.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7.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8.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9.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10.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11.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详情查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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