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及申报条件范围
时间:2021-08-24 08:30:01 阅读:292
2021-2023年安徽省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突出对深耕整地、播种、植保、烘干、 茶叶生产加工、“两利用”等农机具的补贴。关于2021-2023年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是什么?补贴申报的条件及范围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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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我省 2021 -2023 年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15 个大类 41 个小类 138 个品目(见附 件 1)。我省补贴范围 3 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 年度进行。
继续实施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对植保无 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 进行购置补贴,具体 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 贴工作,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
各县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我省补贴范 围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 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 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将按年度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 围。
各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 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 贴标准由各地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 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 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 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 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 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 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 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结合当地补 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农机购置 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 动提出申请,提交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 2021 -2023 年农机购 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地要加 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 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将围绕粮食生产 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 高端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抛) 秧机等不超过 10 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 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 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 20%以内,具体报农业农村 部备案后实施。
2021 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 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 2023 年 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 15%及以下,具体报农 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 50%的,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 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 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应组织研究并及时上 报。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 行评估,并视情况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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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我省 2021 -2023 年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15 个大类 41 个小类 138 个品目(见附 件 1)。我省补贴范围 3 年内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将按 年度进行。
继续实施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对植保无 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 进行购置补贴,具体 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 贴工作,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
各县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我省补贴范 围中选取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 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 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将按年度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 围。
各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 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 贴标准由各地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 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 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 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 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 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 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 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 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购机者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由各县结合当地补 贴资金规模和农业生产实际等综合情况自行确定。农机购置 补贴政策应做到普惠共享,对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 动提出申请,提交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 2021 -2023 年农机购 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地要加 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 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将围绕粮食生产 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 高端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抛) 秧机等不超过 10 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 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 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 20%以内,具体报农业农村 部备案后实施。
2021 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 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 2023 年 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 15%及以下,具体报农 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 50%的,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 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 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异常情形应组织研究并及时上 报。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 行评估,并视情况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和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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