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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旅游买到假货可以向旅行社索赔了

  《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将于今日第三次全体表决,其中明确规定:网上经营旅游产品的网店需要经营许可,禁止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店购物。近年网络购买各项旅游产品的人越来越多,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系数但是也存在不少风险。二审稿明确,网络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旅游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及投诉受理渠道等信息。旅行社开网店的,要书面告知所在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以降低风险系数。同时,通过从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等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二审稿件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书面合同中如果约定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必须显著明示。
  二审稿件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负责退(换)商品或者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品经营者追偿。
  二审稿还规定: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欺骗或者误导旅游者,不得强迫、变相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殴打、谩骂或侮辱旅游者,否则按上位法规定,旅行社将被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等。
  二审稿明确,旅行社将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履行的,应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退还预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按合同予以赔偿。本市实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制度。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不良行为,将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游大足石刻不文明和不按规定将会被罚款

  大足石刻由于具有关键的历史和文化属性。因此,《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一审,草案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内容。

  草案规定:

  1.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禁止闪光拍摄区域内闪光拍摄,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接受统一管理,由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3.在保护范围内开展专职讲解活动的人员未按规定接受管理机构的培训,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

    希望大家以后在重庆旅游时要按照规定进行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