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再获“税收红包”:企业所得税减半 无需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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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再获“税收红包”:企业所得税减半 无需再审批

时间:2021-06-21 19:24:09 阅读:160

在众多扶植小微企业的政策中,减税被放在首位。记者1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

  商标注册这是小微企业收到的又一个税收“红包”。去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优惠属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如果纳税人对照政策认为本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小微企业究竟从什么环节享受税收优惠备受关注。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根据国税总局的定义,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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