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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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受理条件

时间:2023-01-12 17:34:19 阅读:89
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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