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

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

时间:2023-11-26 12:43:01 阅读:36
  居间合同是由委托人与居间人签订的合同,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签订合同的机会,而签订合同后,委托人要支付服务费给居间人。房屋委托买卖是经常签订居间合同的,那么民法典居间合同是不是必须房屋过户?上海房产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居间合同一定要过户,签订居间合同后,房屋要不要过户,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居间合同一定要过户,但房屋交易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交易一般要办理过户登记,不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过不过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
郑重声明:文章内容来自互联网,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代表本站立场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上一篇:如何为企业找合适的关键词优化?

下一篇:离婚可否分割尚未退休的养老金?

相关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