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放弃房产但户籍未迁出,拆迁时能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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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房产但户籍未迁出,拆迁时能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吗

时间:2023-01-03 13:16:38 阅读:75
  离婚时放弃房产但户籍未迁出,拆迁时能获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吗?下面跟上海离婚律师电话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时放弃房产而户籍未迁出的,拆迁时能否获得该房产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而决定该问题的基础是,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法律性质。
  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款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两种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是对宅基地即土地价值的补偿。该观点认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与宅基地使用权一样,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满足特殊要求的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分得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是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房屋所在区位价值的补偿,应归房屋所有权人享有。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在户均安置面积和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的情况下,区位补偿价与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关系密切,可见,区位补偿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拆迁房屋的价值。实践中,在区位补偿价确定的情况下,区位补偿款往往依据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实际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其又与宅基地使用权紧密相连。所以,笔者认为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具有上述双重性质。
  从反映房屋价值性质角度来说,董某某离婚时放弃了上述宅院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也就意味着她放弃了对房屋价值补偿的区位补偿款。从与宅基地使用权关系的角度来说,董某某虽然户口仍在该宅院,但其离婚后已搬出该院落,放弃了对该院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所以,董某某作为前朱各庄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已从该宅院剥离,她所享有的只是抽象的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权利。一审法院以宅基地区位补偿款不是以户籍为依据取得为由,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也证明了这一观点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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