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转移的财产吗?
离婚后能要求对方返还婚前转移的财产吗?下面跟浦东婚姻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秦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结婚,并生育三名子女。李某早年做期货生意,积累了一定的财富。2010年,秦某与李某在新西兰购置房产,并长期居住。李某则经常回国做生意。后来秦某发现李某与陈某有婚外情,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7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后,秦某怀疑李某曾给陈明大额财产,并委托律师查询。经查询,发现从2015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李某从其工商银行卡向陈某转款28次,金额为859547元。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李某和陈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陈返还赠与款859547元。
【判决结果】
经调解,陈某返还原告110万元,与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件原配向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的案件,实践中并不鲜见。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确认向第三者转款的性质以及转款的数额,最大程度维护原告的利益。我们接受委托时,原告已经掌握了李某向陈某转款859547元的事实。但是我们分析认为,李某既然能通过一个账户在一年内向陈某转款859547元,那么完全可能通过其他账户也转过款,数额可能更多。因此在起诉后,我们申请对李某名下的其他账户进行查询,结果发现李健通过其他账户向陈某转款130余万元,合计转款210余万元。与此同时,秦某了解到李某已经知道秦某准备起诉的消息,正在和陈某策划转移财产。我们向法院申请查询陈某名下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陈某在大连和黑龙江富锦市的两套楼房被查封。开庭审理时,陈某及其委托的律师出庭,李某未出庭。陈某否认李某的转款是赠与的性质,否认与李某有不正当关系。我们提供了李某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确定了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事实。我们在庭审中一再强调秦伟的受害者的地位,保持对陈某道德上的高压态度,同时又表达出对陈某的一定程度的理解的同情。最终陈某当庭同意调解,退还秦某本人110万元,其中以大连的房屋折抵80万元,另外30万元于12月31日前付清。
【典型意义】
这是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但是律师的操作对于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秦某在离婚前就知道李某向陈某转款的事实,但是如果贸然起诉,对于秦某并不有利。针对秦某认为与李某的婚姻已经死亡的状况,我们建议秦某与李某先行协议离婚。通过协议离婚,秦某获得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后,秦某提起本案诉讼,并获得较好的结果,原告的心理预期是返还一半,结果已经超过了。
本案通过对李某银行账户的查询,对陈某财产的保全,使诉讼始终在有利于原告的范围内开展。其中与法官的良好沟通是保证相关程序及时顺利进行的关键。尤其是对黑龙江富锦市房产的保全,是通过本案法官与当地法院的沟通后,由当地法官协助完成的。
合理的设计,良好的沟通,及时的措施以及庭审时合理的掌控是本案成功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