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过错方无权向婚姻第三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无过错方无权向婚姻第三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下面跟上海浦东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审判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同居的,另一方可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但鉴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因此,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在申请离婚损害赔偿时不能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关键词】
民事离婚后损害责任婚姻关系同居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夫妻双方婚姻破裂责任主体无过错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韦X精与苏X舟原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互帮互助,婚后育有一子。而后,苏X舟调任至某小学任教,在该学校任教期间,苏X舟与本校女教师韦X敏关系暧昧,并发展成同居关系,自此苏X舟对韦X精感情淡漠,极少回家。韦X精发现苏X舟有外遇后,经常前往学校询问并辱骂韦X敏,以致双方矛盾加剧。此后苏X舟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韦X精离婚。但在三次诉讼中均未承认其有外遇的事实,只称韦X精严重打扰了苏X舟的正常生活及工作,且对苏X舟及韦X敏的声誉构成严重破坏。前两次起诉法院并未批准离婚,第三次起诉时,法院结合双方感情已破裂的事实对离婚诉请予以批准。苏X舟在收到判决书后一周,与韦X敏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韦X敏生子,经查,父亲为苏X舟。
韦X精以苏X舟、韦X敏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苏X舟、韦X敏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争议焦点】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夫妻双方因此感情破裂,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苏X舟赔偿原告韦X精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驳回原告韦X精对被告韦X敏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在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与他人同居时,即违反了该义务,从侵权的角度来说,另一方可请求赔偿。同时,我国《婚姻法》亦对婚姻损害赔偿作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并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因该损害赔偿是基于夫妻权利义务产生的,故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即夫妻双方。婚外情的第三者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无过错的夫妻另一方只能向夫妻一方主张赔偿,而无权主张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双方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系男方与婚外异性同居以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男方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有明显过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男方与婚外第三人非法同居时,女方在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但因夫妻间的权利义务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也就是夫妻双方。据此,导致双方感情破坏及婚姻破裂的第三者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女方不能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