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审查、质证的依据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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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审查、质证的依据与现状

时间:2021-12-10 20:18:51 阅读:171
  1.早在2005年,GA部颁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首次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方法进行了规定,在时间上甚至在国际上都领先,显示出我国对电子证据的重视。例如,在美国,重要的成文证据法典是适用于联邦法庭的《联邦证据规则》(2011年)和适用于各州的《统一证据规则》,但他们没有统一的审查电子数据的法律,而是散见在证据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现实中,美国法官利用独特的“自由心证”原则逐步对证据进行重新界定,在坚持“原件”原则的同时,通过增加例外条款,解决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最后障碍。

  2.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确立为第八种证据类型,确定了电子证据的法定地位。这也将电子证据纳入刑事案件审查的视野,让公检法和律师认识到了它们的重要性和特点,不断学习和提高质证能力。

  3.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GA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规定。它结合实践和科技发展完善了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移送和审查的要求,明确了重要专业术语的概念。从律师角度看,最重要的是明确了瑕疵证据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为有效质证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当然,这也让公检法更加重视电子证据提取、移送和使用上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4.2019年GA部《GA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与时俱进,结合科技发展以及实践实际情况对取证规范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调整,也是办理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审查的重要法律依据。

  5.其他有关电子数据的法律法规。例如,2021年刑事诉讼法新解释,这一解释增加了不少关于电子数据审查的规定,也值得重视。再如,关于电子数据鉴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实践中,将电子数据和电子数据鉴定结合进行质证,尤其结合鉴定的检材、程序进行审查和质证,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另外,现在关于电子证据的技术标准也越来越多,达到了30多项。下文还会谈到,最近几天又有新增。这些技术标准既是对取证人员的技术指引,也给他们的取证行为确立和建议了规则和标准,其中不少要求是强制性的,结合2016年二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的要求,违反这些要求的取证行为也可能导致排除的。

  因此,这也是重要的依据,需要法律人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知晓和掌握。总之,可以说,当下,我国刑事电子数据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构建,而且还在不断发展、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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