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如何申报?申报条件、材料、奖励补贴及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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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如何申报?申报条件、材料、奖励补贴及评选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09 10:51:46 阅读: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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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二)企业发展速度快,各项经济指标业内领先;

(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取得显着成绩;

(四)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市场发展,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社会信誉良好。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评分表。

第五条  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原则上每年评选出的优秀建筑业外向型企业不超过30家。评选按得分排序,由高到低评出(得分相同的以县内纳税高低排序)。 

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县建筑业企业进一步开拓域外市场,不断做大做强,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舒政秘〔2021〕4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舒城县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县外项目年产值占企业建筑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均可参加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评选。

第三条  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由舒城县住建局组织评选,报县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布,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条件及名额

第四条  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二)企业发展速度快,各项经济指标业内领先;

(三)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取得显着成绩;

(四)企业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在市场发展,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果,社会信誉良好。

具体评分标准详见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评分表。

第五条  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原则上每年评选出的优秀建筑业外向型企业不超过30家。评选按得分排序,由高到低评出(得分相同的以县内纳税高低排序)。

第六条  凡上一年度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在行业信用评价中确定为最低等;

(六)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  企业参加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评选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诚信承诺书;

(二)企业对照评分表和评分指标说明,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收完税证明、奖励表彰文件、社会救助证明等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的评选,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择优入选,评选程序如下:

(一)申报。根据自愿原则,企业提供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申报材料。

(二)初审。县住建局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初审,逐项进行评分,汇总上报审核领导小组。

(三)审核。审核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组织审核,形成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预入选名单。

(四)公布。预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公布表彰。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获得年度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荣誉的企业,在我县享受下列差别化待遇:

(一)在资质升级增项、转型发展、“四送一服”等方面实行“一对一”重点帮扶,纳入年度帮扶计划,县有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

(二)作为县级表彰奖励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予以赋分;

(三)直接录入“舒城县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企业名录”,建设单位可优先邀请参与其小型项目投标;

(四)优先支持其与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EPC、PPP项目建设,并依据招标文件予以适当加分;

(五)优先推介其参与我县大型工程项目的分包业务承接;

(六)优先推介其与大型建筑业企业进行业务合作,助力拓展县外市场;

(七)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对其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数额,或根据工程进度分批退还履约保证金;

(八)优先向新闻媒体对其进行常态性推介宣传;

(九)在推荐劳模、先进工作者、“两代表一委员”、“巾帼之星”、“青年文明号”等各类先进人物典型中优先考虑;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建设单位优先对其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和担保力度;

(十一)在职称申报、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专家吸纳、人才培育、科技创新、评先评优等其他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条  采取欺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舒城县建筑业外向型企业评选的,一经查实停止或取消其参评资格,全县通报批评并计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两个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已获得该荣誉的建筑业企业,发生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取消其荣誉,同时取消该企业下一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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