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条件要求整理
时间:2021-09-24 14:31:18 阅读: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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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55083(V同号、专业老师指导)
一、苏州市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苏州本地登记注册,从事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或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具备种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并取得相应的种子、种苗、种畜禽(蜜蜂)、水产苗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它相关合法证照,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种苗生产繁育基地(企业)原则上应设在苏州市域范围内。
2、生产种苗类型应符合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规划,种养品种品质优良,种苗生产技术水平领先;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有与之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在区域内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种苗生产及配套服务优势明显。
3、繁育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列入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年种苗销售收入应在50万元以上,其它类型的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年种苗销售收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4、农作物种苗繁育工厂化育苗(秧)面积应在2000平米以上或大棚育苗(秧)面积10亩以上或露天育苗(秧)面积50亩以上;种畜年生产能力在1000头以上,种禽年生产能力在5000只以上;水产苗种繁育室内工厂化培育面积1500平米以上或室外水面面积100亩以上,鱼、虾苗种年生产能力2000万尾以上,蟹苗种年生产能力250万只以上。实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地方特色资源品种、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种苗繁育单位,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5、有稳定的种苗繁育基地和配套设施用房;生产技术规程(流程)、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经营效益稳定。
6、守法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感强,近三年没有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苗种来源正规合法,无侵犯品种权行为,未发生因提供种苗引发的生产事故。
7、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推荐:1. 被认定为苏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2.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地方特色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与有关科研院校建立品种研发、技术开发推广等稳定合作关系的;3. 所服务的地方特色产业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生产提供种苗服务的;4. 获得质量标准认证的;5. 被评为苏州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其他示范主体称号的。
二、苏州市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要求
(一)开展基地推荐认定。各县级市(区)要结合本地特色优势种业发展规划,摸清本地区种苗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在全面掌握发展现状基础上,组织开展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推荐,并对申报主体的相关条件情况进行必要查证,原则上要求各县级市推荐3-4家、市辖区推荐2-3家。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形成苏州市级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名录,并在公示无异议后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统筹利用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等项目资源,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扶持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建设完善现代化、智能化生产设施装备,扩大繁苗育苗规模,提升种苗繁育能力。鼓励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参加各类示范主体认定推介,提升种苗生产和服务能力水平。经认定的市级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将优先推荐参评江苏特色优势种苗中心。
(三)加强宣传引导交流。加强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发展跟踪调度,适时开展调研,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经营主体间的学习交流,推动互鉴合作,促进种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那么关于苏州市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条件要求讲到这里就结束了,有其他申报疑问的,直接联系小编这边咨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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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市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苏州本地登记注册,从事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或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具备种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并取得相应的种子、种苗、种畜禽(蜜蜂)、水产苗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其它相关合法证照,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种苗生产繁育基地(企业)原则上应设在苏州市域范围内。
2、生产种苗类型应符合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规划,种养品种品质优良,种苗生产技术水平领先;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有与之相匹配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在区域内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种苗生产及配套服务优势明显。
3、繁育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列入地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年种苗销售收入应在50万元以上,其它类型的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年种苗销售收入应在200万元以上。
4、农作物种苗繁育工厂化育苗(秧)面积应在2000平米以上或大棚育苗(秧)面积10亩以上或露天育苗(秧)面积50亩以上;种畜年生产能力在1000头以上,种禽年生产能力在5000只以上;水产苗种繁育室内工厂化培育面积1500平米以上或室外水面面积100亩以上,鱼、虾苗种年生产能力2000万尾以上,蟹苗种年生产能力250万只以上。实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地方特色资源品种、区域农产品公用品牌的种苗繁育单位,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5、有稳定的种苗繁育基地和配套设施用房;生产技术规程(流程)、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健全;有较完整的财务核算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经营效益稳定。
6、守法诚信经营,社会责任感强,近三年没有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苗种来源正规合法,无侵犯品种权行为,未发生因提供种苗引发的生产事故。
7、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推荐:1. 被认定为苏州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2.创新示范带动作用强,开展地方特色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研发,与有关科研院校建立品种研发、技术开发推广等稳定合作关系的;3. 所服务的地方特色产业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生产提供种苗服务的;4. 获得质量标准认证的;5. 被评为苏州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其他示范主体称号的。
二、苏州市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要求
(一)开展基地推荐认定。各县级市(区)要结合本地特色优势种业发展规划,摸清本地区种苗生产经营主体底数,在全面掌握发展现状基础上,组织开展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申报推荐,并对申报主体的相关条件情况进行必要查证,原则上要求各县级市推荐3-4家、市辖区推荐2-3家。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形成苏州市级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名录,并在公示无异议后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统筹利用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专项等项目资源,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扶持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建设完善现代化、智能化生产设施装备,扩大繁苗育苗规模,提升种苗繁育能力。鼓励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参加各类示范主体认定推介,提升种苗生产和服务能力水平。经认定的市级特色优势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将优先推荐参评江苏特色优势种苗中心。
(三)加强宣传引导交流。加强种苗繁育基地(企业)发展跟踪调度,适时开展调研,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典型做法,多形式、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经营主体间的学习交流,推动互鉴合作,促进种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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