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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区经济高质量及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2020年吴江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及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申报开始了,根据《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开发〔2018〕145号)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开发〔2018〕144号)文件精神,2020年度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及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开始申报,请企业认真对照政策文件(附件1、附件2),积极申报: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热线:0551-65306190,15855155083(V同号、专业老师指导)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请务必于9月30日前将申报表(附件3电子档和盖章扫描件)和相关佐证材料(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超期将停止接收材料。
 
一、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环境、增强信心、释放活力,支持实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扶持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经营贡献奖励
  第三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工业企业纳税(含调库)首次达10亿元、8亿元、5亿元、4亿元、3亿元、2亿元、1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四条  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工业企业纳税(含调库)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亩均税收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100万元;工业企业纳税(含调库)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当年亩均税收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每个企业奖励5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五条  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工业企业开票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新增部分予以0.1%奖励,封顶20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六条  大力培育新兴产业(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新兴产业企业(以苏州入库为准)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上的企业,且年度销售同比正增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七条  奖励外贸稳增长企业(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综合保税区管理局)
  进出口总额排名前五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出口总额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不含进出口排名前五的企业),同比增幅前五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如有企业重复奖励,实行就高奖励原则)。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跨境电商企业除外)
  第八条  实施企业质量工程和商标战略(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获评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苏州市知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3万元/件、2万元/件。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三章 科技创新奖励
  第九条  研发机构和服务平台奖励(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科技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按级别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当年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奖励10万元, 且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销售达到10亿元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销售达到30亿元的追加奖励30万元;当年度销售达到50亿元的追加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销售达到100亿元的追加奖励100万元。受奖企业三年后重新认定仍受此奖励。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1)凡列入当年国家火炬计划、星火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其他国家级的项目,均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2)凡列入当年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省级农业、社发、青年基金等省级计划项目的,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凡产品列入当年苏州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保险及贴息及后补助类除外),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同一项目,在上述三项中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众创项目不再列入以上项目再计奖。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凡企业产品当年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凡企业产品当年获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凡企业产品当年获苏州市级或吴江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同一奖项,在上述四类中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三条  专利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1)凡当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每一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每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每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2)凡当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奖励1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别分别奖励1万元。
  (3)凡当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作新通过省级绩效评价验收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第三方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以上奖励以科技部门下达文件时限为准,企业获得资助的专利需在转出前报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否则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并责令如数退回已资助资金。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四条  产学研合作奖励(实施单位:科技局)
  凡企业当年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并签订合同的,且年内划拔高校到账经费不低于合同总额的30%以上,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奖励10万元,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奖励3万元;到账经费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奖励2万元,到账经费在5万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四章 转型升级奖励
  
  第十五条  推进产业绿色化(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强化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示范、绿色制造技术创新,推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新评定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支持绿色改造,成功申报节能改造、验收完成清洁生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化工企业关闭或转经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的,验收完毕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验收完毕后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当年度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信息化建设(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度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八条  重点扶持工业互联网企业(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当年度评定为国家、省和苏州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类企业(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等),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十九条  鼓励新产品开发(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认定和应用,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鼓励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每次给予补贴1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国外展会专项奖励另行申请)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办全国性会议(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开发区内企业成功在开发区内承办全国性会议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限定每年只能享受1次奖励)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二十二条  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培训、会展、电商、检测、咨询、人力资源、财税、法律等)服务企业,对年服务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年服务收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五章 高管人才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企业优秀高管(实施单位:经济发展局)
  对当年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至50亿元以下且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具体名单由企业上报,具体奖励如下: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2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以上至8%(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3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8%以上至10%(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6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上至1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8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
  对当年销售收入50亿元(含)以上至100亿元以下且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具体名单由企业上报,具体奖励如下: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4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以上至8%(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5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8%以上至10%(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8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上至1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0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2万元。
  对当年销售收入100亿元(含)以上且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的工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具体名单由企业上报,具体奖励如下: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7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5%以上至8%(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8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8%以上至10%(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1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0%以上至15%(含)以下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3万元;销售收入同比正增长15%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奖励15万元。
  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注:企业所获奖励不考虑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企业所获奖励累计金额及其他奖励(包括《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两个政策文件所涉及考虑企业对开发区实际贡献的条款)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对所申报奖励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违规情况,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吴开发﹝2017﹞142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为推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智能工业发展,贯彻落实开发区“155”行动计划,扶持区内智能装备类企业发展壮大、加速区内企业智能化改造,全面提升开发区智能工业整体发展速度与质量,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用于推动开发区智能工业发展在财政资金中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5000万元(暂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验收认定,会同财政局拟定年度奖励计划;经济发展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五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核定申报项目的实际金额,会同经济发展局拟定年度奖励计划。财政局可根据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需要,选择社会中介组织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扶持区内智能装备类企业发展壮大
  1.主旨:扶持区内智能装备类企业的发展壮大,提升智能工业发展水平。
  2.奖励对象
  此处所指智能装备类企业是指列入开发区“155”计划,并通过相关认定的智能制造一体化方案解决企业。
  3.奖励标准
  经相关认定的区内智能制造一体化方案解决企业,根据其年度开票销售收入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以亿元为台阶,开票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新增部分予以0.2%奖励,封顶200万元。
  第七条  扶持区内企业智能化改造
  1.主旨: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应用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高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对现有工艺进行改造,大力实施“机器换人”,实现“减人增效”,提升企业发展效益。
  2.奖励对象
  列入开发区“155”计划中的“500”家行动企业,并在当年度应用工业机器人(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高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对现有工艺进行改造的区内工业企业。
  3.奖励条件及标准
  企业实施“机器换人”,购置工业机器人、机器人集成系统用于提高生产制造效率的,按设备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机器人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机器人集成系统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套。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改造现有生产流程且设备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新兴产业企业200万元)的,按设备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综保区项目另行商议)。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建设智能生产示范项目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示范智能车间(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如当年上述第六、七、八条政策应奖励金额超过“智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总额5000万元),则按比例确定实际奖励金额,以不突破“智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为原则。
第四章 申请、认定与审批
  
  第九条  经济发展局制订和发布年度智能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通知)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
  第十条  经济发展局汇总申报项目信息后,负责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或其它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承担项目认定或根据相关部门文件开展认定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金额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发局、财政局共同拟定年度奖励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异议属实的,重新审查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联合落实并兑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在获得奖励资金后继续深化智能工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七条企业所获奖励及其他奖励(包括《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经济、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两个政策文件所涉及考虑企业对开发区实际贡献的条款)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发区的实际贡献。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吴开发〔2017〕141号《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器换人”专项资金奖励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