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申请条件要求及申报资助(专利纠纷、专利孵化器)
时间:2022-09-02 17:47:48 阅读: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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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专利申请条件要求
1、资助对象
1.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成都户籍的个人;
1.2、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资助申请人;
1.3、被纳入《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资助。
2、申报要求
2.1、国内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应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效专利;
2.2、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资助、国防专利资助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窗口办理;发明专利当年年费资助原则上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窗口办理;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3、需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不符合资助政策,不予受理;
2.4、专利权利人为个人的,仅限本人办理;
2.5、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
成都市专利申请奖励资助
资助额度不高于权利人获得其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时:
(1)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每件资助不高于1000 元;国防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分别不高于1000 元、1500 元。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2万元;
(3)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1万元;
(4) 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
(5)上述(2)和(3)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6)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视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专利,只资助一次;
(7)本指南中“官方规定费用”特指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国外官方费用种类等同)。
二、成都市专利纠纷处理资助
申报条件
1、协助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2、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维权援助专家。
奖补内容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机构协助调解专利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2)申报资助的机构、专家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库单位和个人。
三、成都市专利孵化器资助
申报条件
1、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2)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资助对象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2、申报要求: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中心城区达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新城达8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占总面积的75%以上;
(2)中心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团队达30家以上,郊区新城达20家以上;
(3)在孵企业和团队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所有入驻的企业和团队需有自主核心专利;
(4)具有完善专利代理、运用、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等系列功能;
(5)已获得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奖补内容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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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市专利申请条件要求
1、资助对象
1.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成都户籍的个人;
1.2、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以第一专利权人为资助申请人;
1.3、被纳入《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资助。
2、申报要求
2.1、国内发明专利、国防专利、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应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有效专利;
2.2、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资助、国防专利资助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到窗口办理;发明专利当年年费资助原则上于当年12月20日前到窗口办理;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在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2.3、需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补充材料,或不符合资助政策,不予受理;
2.4、专利权利人为个人的,仅限本人办理;
2.5、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411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予资助。
成都市专利申请奖励资助
资助额度不高于权利人获得其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时:
(1)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每件资助不高于1000 元;国防专利按照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分别不高于1000 元、1500 元。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2)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2万元;
(3)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高于2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地区)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1万元;
(4) 同一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3个国家(地区);
(5)上述(2)和(3)两项同一专利权人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 万元;
(6)获得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视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授权专利,只资助一次;
(7)本指南中“官方规定费用”特指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国外官方费用种类等同)。
二、成都市专利纠纷处理资助
申报条件
1、协助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纠纷的法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2、为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提供侵权判定咨询服务的维权援助专家。
奖补内容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资助:
(1)机构协助调解专利纠纷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件给予1500元资助;维权援助专家提供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并得到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认可的,每人每件给予600元资助;
(2)申报资助的机构、专家须为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智库的入库单位和个人。
三、成都市专利孵化器资助
申报条件
1、资助对象应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独立注册的单位;
(2)纳税关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形式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具有代理服务资质的单位; 资助对象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
2、申报要求: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中心城区达1000平方米以上,郊区新城达8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占总面积的75%以上;
(2)中心城区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团队达30家以上,郊区新城达20家以上;
(3)在孵企业和团队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所有入驻的企业和团队需有自主核心专利;
(4)具有完善专利代理、运用、交易、投融资、信息服务、维权援助服务等系列功能;
(5)已获得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奖补内容
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审查合格的,给予2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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