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助规划!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流程奖励和申报材料条件解析
时间:2022-08-24 16:04:51 阅读:130
农业补助规划!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流程奖励和申报材料条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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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流程
园区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农社科,各县区、开发园区限推荐3项。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条件
1. 园区申报主体为在马鞍山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注册地在贫困村且主要建设地在贫困村的,可以酌情放宽申报条件。
2. 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激励创新创业的配套政策。园区规划及主导产业需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3. 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公顷。
4. 园区要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技术支撑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5. 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马科〔2019〕62号)。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材料
1.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2.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 相关附件材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特派员工作站和研发推广机构、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农业新品种、技术培训(服务)、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研发投入等其他证明材料)。
请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积极组织申报,并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把关,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和申报单位或法人存在信用问题不予推荐,将推荐函从公文平台报送至市科技局农社科,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纸质版报送至农社科。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精准施策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2012年以来依照《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马科〔2012〕32号)认定的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
第三条 园区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职业农民培训和助力脱贫攻坚五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将园区建设成为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区域脱贫攻坚和科技助推精准扶贫的阵地。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评审与认定、建设、评估等管理事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园区申报主体为在马鞍山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注册地在贫困村且主要建设地在贫困村的,可以酌情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激励创新创业的配套政策。园区规划及主导产业需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第七条 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公顷。
第八条 园区要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技术支撑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第九条 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程序。园区建设主体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1);
(二)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机制。
(一)市科技局是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区的总体布局和相关政策制定。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是园区日常指导和监督部门,协同市科技局统筹推进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三)园区要按照规划推进园区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积极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并制定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总结制度。每年2月底前,园区应通过县区科技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及时组织园区填报监测数据并报送市科技局,园区要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园区绩效评估指标(见附件3)结合现场考察进行综合评估,综合创新能力监测和年度报告总结情况,研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达标,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园区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评估不达标。
第十八条 园区在申请、管理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科技政策支持。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奖励补助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园区和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园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主要用于条件建设、技术创新等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十条 对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园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优先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其组建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星创天地”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引进或培养的特殊人才可优先推荐为省、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育计划人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园区主导或参与科技扶贫工作,对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园区,在绩效评估中予以适当加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并帮助其按规定申报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税收等各类优惠政策。
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期间,每年可以从部门预算的农业科技园区奖补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贫工作。对县区在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村结对服务工作中遴选出的经论证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在农业科技奖补资金中可以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提高脱贫质量、扶持长效扶贫产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马科〔2012〕32号)、《马鞍山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马科〔2017〕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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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流程
园区申报材料一式五份,报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市科技局农社科,各县区、开发园区限推荐3项。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条件
1. 园区申报主体为在马鞍山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注册地在贫困村且主要建设地在贫困村的,可以酌情放宽申报条件。
2. 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激励创新创业的配套政策。园区规划及主导产业需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3. 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公顷。
4. 园区要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技术支撑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5. 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关于《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马科〔2019〕62号)。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材料
1.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2.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3. 相关附件材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特派员工作站和研发推广机构、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土地流转(承包)协议、农业新品种、技术培训(服务)、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及研发投入等其他证明材料)。
请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积极组织申报,并严格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把关,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和申报单位或法人存在信用问题不予推荐,将推荐函从公文平台报送至市科技局农社科,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纸质版报送至农社科。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加强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精准施策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据《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2012年以来依照《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马科〔2012〕32号)认定的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
第三条 园区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职业农民培训和助力脱贫攻坚五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将园区建设成为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的先行区、区域脱贫攻坚和科技助推精准扶贫的阵地。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园区申报、评审与认定、建设、评估等管理事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园区申报主体为在马鞍山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相对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注册地在贫困村且主要建设地在贫困村的,可以酌情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园区要有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激励创新创业的配套政策。园区规划及主导产业需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第七条 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态环境较好。核心区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和较大的发展空间,有明确的地理界限,集中成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公顷。
第八条 园区要有较强科技开发能力或相应技术支撑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载体,建立了产学研融合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有效机制,有明确的技术来源和人才团队支撑,创新要素集聚明显,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第九条 园区主导产业明确、区域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力,以及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条 申报程序。园区建设主体提出申请,填报相关材料,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1);
(二)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三)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现场考察,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建设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机制。
(一)市科技局是园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区的总体布局和相关政策制定。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是园区日常指导和监督部门,协同市科技局统筹推进园区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大对园区的投入和政策支持。
(三)园区要按照规划推进园区建设,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效益。积极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并制定政策鼓励科技特派员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总结制度。每年2月底前,园区应通过县区科技部门将上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报告内容包括园区建设进展、统计数据、经验总结、存在问题与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创新能力监测和评价制度。按照“建立全国创新调查制度,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监测评估”的要求,对园区创新能力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区域发展需求进行针对性指导。各县区科技部门要及时组织园区填报监测数据并报送市科技局,园区要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和综合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按照园区绩效评估指标(见附件3)结合现场考察进行综合评估,综合创新能力监测和年度报告总结情况,研究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后评估仍不达标,取消园区资格。
第十七条 园区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创新能力监测,视为评估不达标。
第十八条 园区在申请、管理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科技政策支持。
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区认定奖励补助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的园区和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园区,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主要用于条件建设、技术创新等科技创新工作。
第二十条 对绩效评估获得优秀等次的园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优先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其组建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星创天地”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引进或培养的特殊人才可优先推荐为省、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育计划人选。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园区主导或参与科技扶贫工作,对参与脱贫攻坚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园区,在绩效评估中予以适当加分,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项目,并帮助其按规定申报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税收等各类优惠政策。
在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期间,每年可以从部门预算的农业科技园区奖补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贫工作。对县区在科技特派员与贫困村结对服务工作中遴选出的经论证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在农业科技奖补资金中可以继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提高脱贫质量、扶持长效扶贫产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马鞍山市农业科技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马科〔2012〕32号)、《马鞍山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绩效考核办法(试行)》(马科〔2017〕4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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