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及质量奖励、品牌奖励、标准化奖励、计量奖励、检验检测奖励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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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及质量奖励、品牌奖励、标准化奖励、计量奖励、检验检测奖励申报指南

时间:2022-07-27 09:52:34 阅读: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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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充分发挥品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质量工作保障和推动作用,更好发挥质量工作对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提升和促进作用,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及《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6〕118号)、《宿州市支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宿政办秘〔2019〕17号)、《宿州市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政办秘〔2019〕17号)、《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宿办发〔2016〕9号)、《宿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7〕2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由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扶持)一次。同一市场主体(组织和个人)符合同类型多个奖励政策的,按照最高奖励额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质量奖励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县政府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县政府给予获奖组织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给予获奖组织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2万元奖励。

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获奖个人5万元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  获得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实行卓越绩效及首席质量官制度。

对入选县“四上”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及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的组织,通过质量主管部门颁发首席质量官证书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在县市场监管局监督下主动召回,在省缺陷产品召回网站发布公告且因召回产品数量巨大可能导致破产的企业,由县市场监管局核实情况后,按照出厂价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品牌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我县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商标,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标准化奖励

第十一条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组织,分别给予奖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分3年兑现;对承担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组织,给予奖补15万元,分3年兑现。

参与(排名前3位之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其他标准化奖励按《灵璧县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计量奖励

第十二条  对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检验检测奖励

第十四条  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实验室验收通过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资助奖励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请报送材料,县市场监管局按相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查、批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六条  申请相关奖励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县市场监管局通知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和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拨付的,过期不予补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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