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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条件范围及补贴奖励

蒙城县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条件范围及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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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城县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范围
(一)在全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均属于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国企直接投资或者国企参股、控股的项目,由财政出资或由财政还本付息的不在支持范围。
(二)政府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列入本规定支持范围。针对同一建设内容,对照本规定及国家、省、市、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
(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动物疫情等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或记录在案的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申报和享受本规定支持。
蒙城县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申请奖励补贴
从2020年起,县政府设立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一)优质专用原料基地奖补。
1.蔬菜基地∶对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上海市外(蒙城)蔬菜主供应基地建设,连片种植露地蔬菜100亩(含)——300亩(不含)的,每亩奖补400元,连续奖补3年;300亩(含)以上的,每亩奖补700元,连续奖补3年。
2. 稻虾产业∶对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SC/T1135.1—2017)要求,新建稻虾综合种养连片100亩(含)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500元。
3. 黄牛养殖对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存栏能繁母牛50头(含)以上的,每头一次性补贴1000元;对年出栏育肥牛100头(含)以上的(以出栏检疫证明为准),每头一次性补贴500元;对新建标准化黄牛养殖场,符合全县产业规划和养殖用地、环保、动物防疫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新增存栏能繁母牛50头(含)或年出栏育肥牛100头(含)以上的,每场一次性奖补20万元。以上三项奖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设施农业奖补。
1. 钢架大棚对新建钢架大棚,棚高2米、跨度6米以上,并加固三道钢质横梁,连片50亩(含)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1000元。
2.日光温室大棚对新建连片50亩(含)以上的日光温室,每亩一次性奖补1万元。
3. 钢架温控连体智能大棚对新建具备通风、排湿、遮阳、水肥一体化的钢架温控连体智能大棚,占地20亩(含)——50亩(不含)的,每亩一次性奖补3万元;50亩(含)——100亩(不含)的,每亩一次性奖补4万元;100亩(含)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补5万元。
(三)农产品采后处理设施建设奖补。
1.农产品冷藏(冻)库建设∶对全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蔬菜、中药材、水果、鲜食玉米等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库容1000立方米(含)以上农产品冷藏(冻)库,每立方米一次性奖补300元,每个经营主体当年本项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该项奖补资金按照一定收益率计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予奖补。
2. 烘干设施建设∶对全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粮食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食购销企业、面粉加工企业、种子经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新建日烘干能力100吨以上的粮食烘干设施或新建蔬菜、中药材、薯类等特色农产品烘干设施,给予每套烘干设备(仅包括粮食烘干机或烘干塔和配热风炉)实际购买成本价格(商品价格扣除国家购机补贴资金)和电力设备投资总额的50%奖补,每座烘干设施最高奖补100万元,具体以验收合格审计为据。该项奖补资金按照一定收益率计入村集体经济收入。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不予奖补。
(四)荣誉称号奖补。
1.对新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龙头企业“甲级队”、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涉农类)认证的创建主体,每个产品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涉农企业获得国家级好粮油、省级好粮油产品称号(奖项)的,分别每个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农业农村部新认定为“中国美丽田园”“中国最美休闲乡村”的创建主体,每项荣誉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或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2万的一次性奖励。
8. 对新评为部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畜禽水产养殖示范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新型经营主体开拓市场补助。
对县级统一组织参加国家、省、市、县举办的名特优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每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补助。
(六)龙头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训补助。
对龙头企业引进高层次管理和技术人才,享受市政府出台的人才引进政策。对龙头企业负责人参加省EMBA现代农业培训学费,在省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再给予补助。
附则
(一)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执行。各种设施农业用地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蒙政办秘〔2019〕51号)同时废止;《中共蒙城县委办公室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城县加快推进虾稻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蒙办〔2017〕58号)、《关于印发加快建设上海市外(蒙城)蔬菜主供应基地实施办法的通知》(蒙农秘〔2019〕140号)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本规定实施细则。审核验收、兑现奖补资金程序按实施细则执行,奖补资金接受审计监督。
(四)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