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2022年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细则
时间:2022-06-17 15:01:56 阅读:134
(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2022年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细则
2022年武汉市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细则整理如下,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申请条件材料及程序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指导你解答指导!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0551-65300586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2021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且经营正常。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补助标准
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材料
1、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2、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程序时间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整合为一个PDF(命名格式: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全称)发送到邮箱,且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于2022年6月30日(周四)17点前提交至经开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7号政策兑现窗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后续程序将由我区内部流转。
2、各园区根据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终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事项
1、申报企业需认真理解《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中“就高不重复”、“诚信守诺”、“守法守规”的原则要求,并在获得奖励后履行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的承诺。
2、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节,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相关奖励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2022年武汉市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细则整理如下,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申请条件材料及程序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企业单位可以免费咨询以下专人指导你解答指导!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0551-65300586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为2021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武汉经开区(汉南区)且经营正常。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补助标准
鼓励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材料
1、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
2、双创孵化载体运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程序时间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整合为一个PDF(命名格式: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全称)发送到邮箱,且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于2022年6月30日(周四)17点前提交至经开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7号政策兑现窗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后续程序将由我区内部流转。
2、各园区根据部门审核意见进行终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武汉经开区双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奖励申报事项
1、申报企业需认真理解《武汉经开区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发展助力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33条措施》中“就高不重复”、“诚信守诺”、“守法守规”的原则要求,并在获得奖励后履行至少5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的承诺。
2、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情节,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五年内不予受理相关奖励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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