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奖励补贴政策申报指南
时间:2022-06-16 11:45:57 阅读: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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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1〕74号)和《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送审稿)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安排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资金奖补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二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市商务部门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涉企系统比对、评审和拨付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包括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和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
补贴标准: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农村电商企业。
补贴标准: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补贴标准: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
2.对各县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补贴标准: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补贴标准: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补贴标准: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店农产品上行。
补贴标准: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奖励5000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区最高可达15万元。
第十四条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五条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本细则不再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范围在省商务厅布置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一站点”建设任务的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的乡镇(社区)以及其他市辖区的乡镇(不含社区)。
(二)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符合当年度奖补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向市商务局出具申报意见。申报单位(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含企业介绍、具体项目发展情况)、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体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额,经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奖补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五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六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资格,并在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拟奖补项目和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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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税收优惠政策;4、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成熟型企业如何更好的做好项目规划;5、企业知识产权如何挖掘培育;6、企业财税规划;7、团队管理;8、营销方案;9、股权设计等系列课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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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推进“电商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电商〔2021〕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电商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1〕74号)和《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的通知》(送审稿)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使用与管理,推动提升全市农村电商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安排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第三方评审、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资金奖补对象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支持机构。
第二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为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市商务部门负责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涉企系统比对、评审和拨付等。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支持。
第三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支持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七条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包括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和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
补贴标准:对经评定的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电商强镇、县域特色产业园(街)区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支持农村电商企业。
补贴标准:对经认定的农村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支持农村电商销售渠道发展。
补贴标准:1.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大型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
2.对各县区组织开展农村电商产销对接、直播促销等活动,网销额达1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次活动网销额5%、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支持农村电商网销品牌发展。
补贴标准:对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地理标志品牌的企业,年网络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上行网络销售额给予1%以内最高可达100万元的首次奖励。此项补助与本年度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电商企业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补贴标准:1.全面推广“电商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对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电商企业收购脱贫村、脱贫户农村产品,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0%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对脱贫户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总收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总额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获奖补资金的总额最高可达3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农村电商冷链流通设施设备发展。
补贴标准:1.对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改造新增与电商发展相关的冷链流通设施设备给予投资额40%、最高可达200万元的补助。
2.对涉农电商企业租用冷冻冷藏相关流通设施设备的,给予租金30%、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助。
3.针对本地单一生鲜农产品研发寄递包装,推广可重复利用的绿色环保冷藏快递储存箱或保冷袋的电商企业,对经认定的年网络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支持农村电商服务网店农产品上行。
补贴标准:对年网络销售额达5万元以上的电商服务网点奖励5000元。本项支持总额各县区最高可达15万元。
第十四条资金原则上支持上一自然年度内实施完毕的项目,实行事后补助。
第十五条上述项目中,国家或省级同类项目已经给予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地方资金自行支持的项目除外。同一企业获得省级农村电商资金奖补总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支持内容按照省商务厅年度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创建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认定和资金拨付,本细则不再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范围在省商务厅布置实施农村电商“两中心一站点”建设任务的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的乡镇(社区)以及其他市辖区的乡镇(不含社区)。
(二)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按要求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
(三)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四)符合当年度奖补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申报材料并向市商务局出具申报意见。申报单位(企业)需提供申请报告(含企业介绍、具体项目发展情况)、资金申请表、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营业执照及具体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评审,经涉企系统比对后确认拟支持项目及金额,经公示后兑现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根据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奖补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项目的评审、绩效评价、审计等。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
第五章淮南市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实施的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单位获得项目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奖补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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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请资格,并在5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拟奖补项目和资金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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