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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省绿色工厂评价申请条件流程和认定时间、奖补细则

2022年合肥市省绿色工厂评价申请条件流程和认定时间、奖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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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省绿色工厂评价申报认定时间
一、关于2022年安徽省绿色工厂推荐
(一)请对照《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条件的要求,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实际生产过程的制造业企业积极申报,指导企业编制评价报告,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严格把关,择优推荐。优先支持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或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企业申报。
(二)申报企业需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进行填报,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要求PDF格式,带公章),并确保提交的材料完整。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咨询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
(三)请于2022年6月8日前将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以及所推荐的绿色工厂申报材料(纸质版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局节能处,同时通过“企业云”服务平台将企业电子材料提交。
二、关于2019年省级绿色工厂复审
(一)请加强安徽省绿色工厂动态管理,鼓励绿色工厂企业编制发布年度绿色低碳发展报告。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复审”的有关要求,开展2019年安徽省绿色工厂(见附件2)复审工作。
(二)请督促2019年省级绿色工厂企业总结近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持续建设情况,填写安徽省绿色工厂复审表(见附件3),形成复审材料。
(三)请对企业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绿色发展现状进行现场复核,重点核查在近3年的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是否存在注销、停业等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情况。我局将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四)请于2022年6月8日前将2019年安徽省绿色工厂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一并报送。同时将审核后的2019年省级绿色工厂复审材料电子版(盖章PDF和word版)打包发送至联系邮箱。
合肥市省绿色工厂评价申请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省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通过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等第三方认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能源审计。
(六)企业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七)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合肥市省绿色工厂评价申请流程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当地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省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省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编制《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安徽省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现场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当地市、县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市、直管县经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市、直管县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省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各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省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市或直管县经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省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省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省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省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合肥市省绿色工厂评价申请奖补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省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并依据安徽省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有关政策,对绿色工厂企业给予相关支持。
将省级绿色工厂推荐给相关金融机构,争取相关绿色金融产品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安徽省绿色工厂建设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节能〔2017〕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