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资助及申请程序条件说明
时间:2022-05-20 15:13:32 阅读:163
2022年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资助及申请程序条件说明
2022年宿州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该如何申请?以下将为大家具体盘点孵化器认定奖励资助及申请程序条件等内容,有疑问的或者想要咨询代理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卧涛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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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资助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 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 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 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
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 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
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 5 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达到第七条前 5 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5.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 3 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流程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 科技厅;
3. 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2022年宿州市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该如何申请?以下将为大家具体盘点孵化器认定奖励资助及申请程序条件等内容,有疑问的或者想要咨询代理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卧涛小编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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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资助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级地方政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省科技厅对运行高 效、发展良好的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 孵化器、众创空间。
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省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 录良好。机构在安徽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 2 年,且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 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10%,且
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 1 个;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 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 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 80%以上,每 10 家在孵企
业至少配备 1 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 1 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 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 30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 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2 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 5 家。
第八条 申请省级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须达到第七条前 5 项条件;
2.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5%以上;
3.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 在孵企业应不少于 15 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 家;
5. 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 3 家以上。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 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 24 个月;
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
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 60 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 500 万元;
3. 连续 2 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1000 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对大别山等贫困革命老区、皖北地区的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 20%。
宿州市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流程
1. 申报机构向所在地市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
2. 市级科技部门负责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 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并书面推荐到省 科技厅;
3. 省科技厅负责对推荐的申报材料及其信用记录进行复核 和抽查,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认定(备案)为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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