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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贴奖励和申请条件、材料指导

2022年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贴奖励和申请条件、材料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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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补贴奖励
对新备案及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照蚌政〔2017〕70号文第19条相关内容,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原则上每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参与2次评估后,仍未能成长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将不再予以奖励。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出1户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培育出一户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开展持股孵化的孵化器管理公司,自参股之日起,连续5年,参股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奖励给管理公司。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
鼓励县区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早期培育,提高全社会建设孵化服务载体的积极性。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孵化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管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服务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咨询等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15个。(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低于6个)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该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五)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六)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
(七)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八)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材料
(一)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登记表;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有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制定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材料;
3.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人员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孵化场地产权证明材料及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面积、功能分区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还需提供孵化机构与产权方相关协议或文件证明,且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权限;
5.科技资源共享、培训辅导、技术交易、投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案例及证明材料;
6.拥有孵化资金的证明材料和1个以上资金使用案例;
7.开展孵化服务项目明细及典型案例。
(三)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有关材料:
1.在孵企业名单、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毕业企业名单、毕业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入孵协议及符合毕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程序包括申报、县区推荐、评审、公示、行文下达等。
蚌埠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流程
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跟踪服务与协调工作。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更名、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以及变更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等,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蚌埠市科技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组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考核评估内容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孵化服务绩效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
考核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下发通知,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考核评估内容进行自评,并提交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估材料和附件证明材料。经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
考评专家对评估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第四章第十七条进行支持奖励。对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