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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上奖励!合肥瑶海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认定奖补补贴及申报材料条件

规上奖励!合肥瑶海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认定奖补补贴及申报材料条件
瑶海区规模以上企业政策是怎样的?具体包括合肥瑶海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认定奖补补贴及申报材料条件内容,象牙具体了解的企业单位,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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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认定奖补补贴
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认定为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给予企业 管理团队 5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次年申报政策资金前,营 业收入需保持正增长。(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1.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建筑企业,当年对瑶海区区级 财力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300 万元(不含)以下的较 上年财力贡献增长达到 10%、20%、3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财力贡献达到 300 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 队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 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对瑶海区区级财力贡献增幅达 10%(含) 以上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区级财力贡献净 增加增量 10%的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2. 鼓励企业做大。对建筑企业,2018 年以来,当年建筑 业总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80 亿元,分别 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当年突破 80 亿元或达到 100 亿元,每超过 5 亿元,增加 5 万元奖励。
31、32 条不同时享受,同一企业获得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 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区级财力贡献以区财政局审核的 数据为准。
  1. 支持文化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由我区推荐获得市级、 省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市委宣传部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合肥瑶海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认定材料
1.《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高新区经贸局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4.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5.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求批发企业2021年度截至最近一个月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零售企业2021年度截至最近一个月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
6.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或从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合肥瑶海区规模以上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资质以上建筑业。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