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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马鞍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若干政策细则申报指南

马鞍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若干政策发布了,那么马鞍山朋友们,可以看看该政策中的奖励细则,有申报马鞍山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若干政策需求的,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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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的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或奖励。版权、农作物新品种权等的资助奖励按现行市有关政策办理。
本政策所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经营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检索、信息、数据、评估、托管、运营、贯标、交易、法律、战略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还需拥有相应资质)。 
第三条  我市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实行预算控制,其使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助奖励标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创造 
1.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0.2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资助10万元;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PCT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2万元(不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一次性资助3万元。
2.拥有100件专利的专利密集型单位当年新增发明专利10件、30件、50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10位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前50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其余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名列全市前10位的(需承诺保持拥有量稳定),分别资助50万元(第1位)、40万元(第2—3位)、30万元(第4—6位)、20万元(第7—10位)。
(二)知识产权运用
4.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资助30万元、10万元;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验收通过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5.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导航或开发产业专利数据库的,资助咨询服务费用或数据库开发费用的50%,最高30万元;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创建知识产权联盟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6.中小微企业接受高校、科研机构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的发明专利许可(独占许可)、转让、作价入股(转让后为第一专利权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合格的,资助实际到账金额的10%,最高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7.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资助贷款利息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的担保机构,年担保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此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兑现。
8.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等专利保险的(具体按全国银保监会官网备案产品目录),资助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补贴承保保险机构实际保费的50%,最高50万元,用于风险补偿。
(三)知识产权保护
9.企事业单位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或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用的50%,单个单位最高10万元;企事业单位因被诉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或企事业单位被对方提专利无效请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维持专利权决定的,每件资助2万元,单个单位最高10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
10.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相关知识产权展会、交易会的,按市会展政策予以资助;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被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正向典型案例或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万元。
(五)知识产权服务
11.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条件的创新载体,制定、实施扶持措施,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正常经营盈利且承诺服务3年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12.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50件授权的,奖励5万元,之后每增加10件授权,增加1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并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服务本市单位获得运营费收入(依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运营内容的服务费增值税发票核定)年度达10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13.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认定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可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的工作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按“一事一议”原则,增设有关知识产权工作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对象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人、本市高校学生。
本政策第四条第1—3项须第一专利权人地址为本市。
第七条  知识产权的资助奖励申请,与每年市产业扶持政策兑现一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区(开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每年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的组织申报、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复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九条  获得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奖励相关的发明人、设计人和知识产权专员等知识产权工作者。
第十条  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假冒商标、专利被司法部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以及违规挂证、非正常代理等不规范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书等方式骗取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及企业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项财政奖补政策条件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