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申报条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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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评选认定申报条件、流程

时间:2021-08-31 08:55:49 阅读:251
第一条 为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促进家庭林场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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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家庭林场是以农村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其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其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或投入方向,具有一定的林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水平的林业生产经营主体。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林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有固定场址。示范家庭林场建有固定的生产管理用房,经工商注册登记挂牌经营。
(二)以林业经营为主。示范家庭林场以森林经营和发展林下经济为主,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固定从业人员;林业收(投)入占示范家庭林场总收(投)入的70%以上。
(三)适度规模经营。示范家庭林场经营的林地为该户的承包地以及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林地,流转的林地经营权期限20年以上。经营规模山区不小于300亩,丘陵区不小于200亩,平原区不小于100亩;苗木花卉、竹林、经济林、特种种植等不小于100亩。
(四)科学规范经营。森林经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主要从业人员参加过县乡林业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林业生产经营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要求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并建立档案;落实家庭林场财务核算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规范齐全;采用先进生产实用技术1项以上;注重森林生态保护,实行可持续经营;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必要的林业机械。?
(五)安全生产。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检测制度、可追溯制度;鼓励开展森林认证、绿色产品认证和注册商标创建。
(六)示范带动明显。家庭林场经营同比效益高于同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30%以上,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地同类农户20%以上;积极带动周边农民增收,对周边林农示范作用明显。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住所及身份证明;
(二)工商登记、林权证和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生产类别、经营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以及指导服务单位或技术顾问等);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家庭林场年度工作计划,当年林业生产投入产出情况;
(六)获得的奖励证明(奖牌、奖状、奖金等)、产品认证、注册商标等复印件或说明。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推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评选条件和创建标准,对申请上报到县的家庭林场情况进行逐一审查,符合条件的择优推荐,填写安徽省示范家庭林场推荐表(附件5),加盖电子印章,并提供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林场经县级认定文件或民政部门社团登记证书、林场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扫描件。
(二)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推荐的示范家庭林场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经审查汇总后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加盖电子印章连同申报材料电子版报省林业厅。
(三)评定。①评选。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市上报的候选示范家庭林场进行评选,必要时进行核实。②公示。对评选出的示范家庭林场在安徽林业信息网上公示。③确认与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厅发文予以确认公布。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林场每年评选认定100家,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被评定的省级示范家庭林场每年要进行自查,自查报告报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省、市适当组织抽查。
第七条 省级示范家庭林场优先纳入相关林业项目的支持范围,优先享受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相关政策。支持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牵头或参与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林场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申报示范家庭林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林场因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数以下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林场不遵循适地适树原则或未按森林培育采伐更新要求等造成生态破坏受到处罚的;
(四)家庭林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家庭林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省级示范家庭林场的审查上报和项目实施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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