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申报条件、对象
时间:2021-07-28 08:48:47 阅读:293
2021年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的申报对象有哪些?申报对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报呢?带着这些问题一起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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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申报对象:
分A类(引进类)、B类(培养类):
A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杰出人才;领衔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省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的负责人;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中暂未达相应顶尖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B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非本市入选的相当层次人才,来宁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当层次认定)的。
二、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申报条件
1. A类(引进类)企业条件:2015年1月1日后,申报人在我市首次注册独立企业法人,且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新型研发机构核心团队须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
2. B类(培养类)企业条件:创业类申报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核心团队股权一般不低于30%),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销售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创新类申报人所在企业对项目投入不少于政府资助。
3. 研发机构类条件:申报人已在我市创办非企业类法人单位,或已与我市科技型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活动单位。单位须是企业化运作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持有30%以上股权,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平台建设计划、完备的技术服务与转移机制、5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
4. 项目研发在申报前已实质启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
5. 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项目已投入经费不少于政府首期资助资金,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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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申报对象:
分A类(引进类)、B类(培养类):
A类(引进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或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相当层次国际科技奖项的科学家;国家重点人才工程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国家重点人才工程杰出人才;领衔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及省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的负责人;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中暂未达相应顶尖层次的团队领军人才;其他相当层次顶尖人才(团队)。
B类(培养类)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企业人才;2016年以后在我市入选的江苏省企业类“双创团队”;非本市入选的相当层次人才,来宁创办企业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当层次认定)的。
二、南京市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申报条件
1. A类(引进类)企业条件:2015年1月1日后,申报人在我市首次注册独立企业法人,且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新型研发机构核心团队须持有企业30%以上股份)。
2. B类(培养类)企业条件:创业类申报人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核心团队股权一般不低于30%),创办5年以内的企业,最近1年盈利且销售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创办时间为5年以上的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创新类申报人所在企业对项目投入不少于政府资助。
3. 研发机构类条件:申报人已在我市创办非企业类法人单位,或已与我市科技型企业合作建立产业活动单位。单位须是企业化运作的实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持有30%以上股权,注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明确的平台建设计划、完备的技术服务与转移机制、500平方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固定办公场所。
4. 项目研发在申报前已实质启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目标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实施期内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
5. 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项目已投入经费不少于政府首期资助资金,项目新增投入不少于政府支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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