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调查证据申请书)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线索,法院可以不允许其申请调查取证
(2019)最高法民申4581号
在本案中,该公司声称林聪未能按照规定的数量协助生产样品。林聪称自己完成了协助制作样品的义务,但即使根据林聪在再审审查时的陈述,他也只是协助欧克斯公司工厂制作了200个样品,不符合《独占许可实施合同》关于支付三期专利使用费的条件,林聪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制作的样品通过了第三方检验。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林聪要求支付第三阶段专利使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样,林聪没有提供证据证书,公司进行了小批量生产,并将产品安装给客户。因此,主张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费用的条件已经满足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双方有责任为自己的索赔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前往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案件需要前往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前往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本案中,林聪主张奥的斯公司应当支付剩余使用费,因此应当证明剩余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已经达到。即使《独占许可实施合同》同意产品是在奥兹的工厂生产的,林聪也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初步证明,但林聪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文件来证明奥兹进行了小批量试生产并通过了检验或已安装在客户处。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林聪应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并非不恰当。
同理,林聪在再审审查时提交的林聪在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但未提交任何调查取证的线索。而且 ,如上所述 ,林聪申请调查的样品仅与应否支付第二期专利使用费相关 ,由于奥其斯公司已经支付了该期使用费 ,因此 ,林聪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缺乏关联性。故 ,本院对其调查取证的申请不予准许。 "s证据仅证明林聪协助公司制作了25至50个样品,但不能直接证明剩余专利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已经达到。
(2020)最高法民申1566号
大连银行辩称,原判决中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以及大连银行的上诉,可以看出大连银行对牧婧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一审质证,并上诉称证据在一审中处理不当。二审中,牧婧公司和天下宝公司解释了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多个版本,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记录了牧婧公司和天下宝公司的解释。因此,大连银行上述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大连银行辩称,一审法院在依法.没有采取调查"s主动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法前往收集,证据,或者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证据,进行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前往调查,收集. http://
资料民法参考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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