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正申请书范文(转正申请书简短怎么写)
案例解读|就业登记表和转正申请是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
裁判主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用工登记表”、“用工申请表”等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具有劳动合同必备要素的书面文本,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杨于2015年11月3日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公司提交并经杨于2015年11月29日签字确认的《录用申请表》,杨的工作市场销售,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6000元,录用后月薪7000提成。合同期限为两年,工作地点为成都,可由双方协商调整。2016年12月5日,杨获得工资6883元。2016年1月10日,杨领取工资6 300元。2016年2月22日,公司解聘杨。杨随后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未书面签署的劳动合同工资差额的两倍。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杨的申请。杨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的两倍。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以上规定来看,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有“劳动合同”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书面形式。但是,从法律以举例的方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基本条款来看,其目的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因此,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除了考察书面文件的形式外,重要的是考察书面文件的形成是否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内容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尤其是是否具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相关劳动者的工作条件等。在这种情况下,
首先,从案件所涉及的文书名称和形成过程来看。虽然该书面文件的名称为“转正申请表”,但其形成过程是由双方协商共同形成,并由杨签字确认。
二、从该转正申请表内容看,杨某入职时间、工作地点、岗位、试用时间、试用期工资、转正后工资、合同期限、销售提成比例等均有明确记载。能够反映双方对牵涉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权利的劳动报酬相关约定达成了一致.因此,虽然转正申请表上没有“劳动合同”的名称,但应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杨要求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两倍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的《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本,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是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用人单位除了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为了避免纠纷,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尽量采用“劳动合同”的形式;在内容上,要有法律基础内容,并注意内容的合法性。避开这个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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