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截止时间)
(夏津县人民社会保障局)
加入社保单位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吗?
案情摘要
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自己是某制造公司员工,因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工作,现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庭审中,沈提供了保险金给付证明、就业登记表、就业登记花名册、银行工资流向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制造公司回复双方都是社保挂靠,没有实际用工行为。沈的社保费用是自己出的,沈提供的工资流是人为制造的。沈先每月通过银行将“工资”转到马在某制造公司另一员工的个人账户上,马再转到公司账户上,公司账户再以“工资”的名义发给沈。一家制造公司提供了马的银行交易细节作为证据。
最终,仲裁委员会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沈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1.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建立?
2.申仲裁请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是否应当支持?
案件分析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沈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请求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根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市的规定,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聘用劳动者,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沈提交的用工登记表、用工登记花名册、保险赔付证明均显示用人单位为制造企业。但并不是只有在这些书面形式中才能确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应从劳动者是否由用人单位管理、是否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所从事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审查。
虽然沈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工资是由制造公司支付的,但通过与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对比,可以得出沈的“工资”实际上是由自己先支付到马的个人账户,然后由马转入公司账户,最后通过公司账户支付给沈的结论。也就是说,沈从制造企业获得的“工资”并不是真正的劳动报酬。此外,沈关于工作地点和内容的陈述含糊不清,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沈的仲裁请求。
延伸思考
这几年靠社保关系挺常见的。劳动者为了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合谋编造劳动关系,是违法的,也是有风险的。
本案中,沈最初与公司负责人关系良好,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加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与公司负责人发生冲突,公司不再同意继续加入,但同时拒绝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社保及档案转移手续,致使沈无法转出其社保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这一义务。但由于沈与公司存在虚假劳动关系,双方基于这种虚假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沈承担。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8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以所骗取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2020年1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44条明确将编造社会保险参保条件、以编造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专家意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列为调查对象。在此,笔者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构劳动关系有风险,依靠社保关系不靠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