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范本 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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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范本 通用版)

时间:2021-06-23 10:39:08 阅读:238

与中介签订中介合同的五个要点!很重要!

目前,二手房市场习惯上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方便买卖双方交易。然而,在许多房地产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中介服务不规范或中介权利义务不明确造成的。所以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要明确中介的相关权利义务,便于买家防范法律风险。

一、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为交易提供便利的,有权要求客户支付中介经纪费。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需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委托方要求“手价”的,需要与中介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促成交易后,由对方免收或支付中介经纪费,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其次,应明确约定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原则上应在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付款。中介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鉴于房屋交易过程中环节较多,可以将支付中介经纪费与工作进度结合起来,同时支付中介经纪费。

二、中介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要明确

在很多中介公司参与二手房买卖的情况下,往往会遇到两种现象:

一、交易过程中,中介要求客户支付定金,并表示定金是对方要求的。一方反悔的,可以对反悔方适用“定金规则”;但在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后,往往会发现,由于各种原因,定金并未被中介实际交付给买卖双方,导致定金并未实际交付而没有法律效力,使得付款人无法利用“定金规则”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另一个常见的现象是,买卖双方都不知道对方的联系方式,相关信息都是通过中介传递的。当一方违约时,委托方很难行使通知和提醒权,最终可能使委托方很难追究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以上现象归根结底是由于中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约定不明确造成的。所以建议在《居间合同》上增加相应的中介约束条款。

比如中介有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传递相关信息或者转移保证金。未按约定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简单认定中介为双方的代理人,由中介公司履行相关保证金和资料的转移,即视为中介方作为对方收到,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追究。

三、中介方设置的违约条款应谨慎审查

目前各大中介公司都采用自制格式合同,其中中介公司往往会为客户设定一些违约条款。

一般有以下两类:

一是中介公司使交易成功后,委托方拒绝支付或延迟支付中介报酬的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委托方要求解除销售合同或双方同意解除销售合同,中介公司将要求一方或双方在固定的中介报酬之外支付相当于中介报酬的违约金。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此类违约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涉嫌强制交易,将被认定无效。然而,有些人认为这一条款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制定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应该是一个有效的c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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