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安置房私下协议有效吗)
私下交易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也有效
2007年,小张从小李手里买下胡岱的安置房结婚。由于政策原因,房子不能上市交易,没有办理房产证。因此,双方按照拆迁安置协议中房屋面积119.33平方米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成交价格23万余元。小张一次性付清了房款。办理过户手续时,小李陪同小张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过户费用由小张承担。当天小张交房,小李交房。小张从那以后就一直用这个房子。
2017年,该房屋终于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但小李看到房产证上的面积是135.45平方米,拒绝配合小张过户。他觉得自己白白送人了10多平米,就让小张按照房子现在的市场价补面积差再转让房子。小张不同意补差价,认为自己是他买的整栋房子,而不是用单价乘以面积来计算房价,于是起诉小李。
滨湖法院认为,小李和小张签署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小张已按合同支付了房款,实际入住并使用了该房屋。小李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涉案房屋已符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因此,小张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予支持。
关于小李要求小张按涉案房屋现行市场价支付面积差价的反诉,滨湖法院认为,首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双方对如何确定房价有争议。虽然售房中介反映可能会根据当时的面积单价来确定房价,但所涉及的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定价标准。根据常识,房屋买卖双方应综合考虑房屋的位置、楼层、结构和面积等各种因素,协商确定房价。此外,双方签订合同时,尚未办理产权证,应可预见,最终产权登记核定面积可能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列面积不符,这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也很常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订合同,意味着交易将根据房屋的现状进行,即使未来面积有误差,双方也将接受此类缺陷付款;其次,在签订涉案合同时,双方并未就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不一致的相应处理措施达成一致。事后双方未就这种情况达成补充协议,实践中也没有相应的交易习惯;而且小李没有额外支付拆迁安置差价,也没有招致损失。综上,小李要求小张支付面积差价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情况,滨湖法院裁定《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小李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小张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官的评论]
安置房私下交易的面积和单价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由于政策原因,拆迁安置房在一定时间内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但大量安置房私下买卖,会带来一个问题:当房产证面积与安置协议载明的面积不符时,买卖双方的利益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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