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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签空白合同如何胜诉)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变更

一、主合同的变更

抵押权设定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对主合同进行变更。但《物权法》没有规定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从法律上看,由于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所以成立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主债权发生变更的,抵押应相应受到影响。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未经债务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笔者认为主合同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可以类比适用《物权法》第175条的规定,此时抵押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所谓“相应的担保责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主合同当事人同意变更主债权而不增加抵押人负担的,抵押人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例如,抵押合同明确规定了有担保主债权的数额。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对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也没有不利影响,自然也不需要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比如抵押合同规定了担保范围,主合同当事人约定减少债务人债务的,或者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抵押人可以相应免除对转让部分的担保责任。另一方面,主合同当事人约定变更主债权,增加抵押人负担的,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

二。抵押合同的变更

抵押合同的变更是指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相互协商,变更抵押合同的内容。抵押合同虽然是从属合同,但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是独立的合同。虽然其成立、内容和效力取决于主合同,但不影响其作为合同的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抵押合同的内容。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因此抵押合同的变更不包括抵押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抵押转移的范畴。《物权法》第194条虽然将放弃抵押和变更抵押放在同一条款中,但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情况。抵押权被放弃时,抵押权也会消灭,变更抵押合同是在抵押权存在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这种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是一种地位和利益,所以抵押权人可以改变他抵押的顺序。《物权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顺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约定变更抵押顺序和有担保债权的数额,但未经其他抵押人同意,抵押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

2.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

比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通过协商扩大担保债权的数额。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未经其他抵押人书面同意,变更有担保债权的数额不得对其他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这里所说的“不利影响”,主要是指未经授权扩大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额对其他担保权人的不利影响。有担保债权数额减少的,实际上对其他抵押权人有利。

3.变更抵押期限。

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延长或缩短抵押期限。根据《物权法》第194条“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抵押顺序和有担保债权的数额”。此处使用“同等内容”的表述,表示抵押合同的变更不限于本文所列的情形,还包括其他情形,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抵押期限的变更。此外,改变抵押的实现方式也可能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未经其他抵押人书面同意,抵押合同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人造成不利影响。这里强调采用书面同意,主要是考虑到抵押合同发生变更,可能会损害其他抵押人的利益,容易导致纠纷,所以需要采用书面形式。问题是,抵押合同的变更通常只能对其他抵押人产生不利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对其他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比如在只有一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增加担保债权的数额,会对其他普通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我相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债权人也可以根据债权人享有的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撤销请求权必须符合《合同法》或其他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