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部经理(中信银行市场经理是干什么)
“案例直击”的营销经理被要求站在柜台,该服从吗?
案情简介
李在一家外资化妆品公司工作。85后做了两年营销经理,但在2017年的一次年终考评中,上级主管给了E分。
附上评论:“员工的分析数据只停留在数字表面,对市场能力没有深入了解……”,然后主管按照公司的做法启动了岗位评价改进计划(PIP)。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商场专柜”,预计每年至少安排8次,增加对市场的了解。
李从一开始就不认可考核结果,认为专柜是销售部的工作而不是市场部的工作,所以李明确回答说不想执行。
企业认为李是市场部经理,了解市场是最基本的要求。这是基于他工作内容经过考核后的微调,他的主要工作内容并没有改变。拒不执行是违反公司监事的指示,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表现,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与李解除劳动关系。
李认为,公司监事的评价是个人主观意见,公司无权认定员工不称职。此外,公司擅自将员工从市场部调到销售部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人民币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他依法立案。
案件聚焦点
企业制定的这项工作改进计划是否合理?员工应该服从吗?
分析点评
当第一次听说这个案子时,他觉得劳动者和雇主的理由都很合理,每个人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
和李在之前的工作内容中没有站在柜台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单方变更不协商的,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应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违法的。
,企业制定的这一改进计划不涉及员工工作内容的改变,站立柜的数量不少于8次,完全不会影响员工的正常工作。所以,如果企业根据主管的评价为员工重新设定工作计划和目标,就是对工作的微观调整,如果过分强调客观依据,就无法体现企业的用人自主权。
有人认为
本案中,企业提供了公司结构图的证据,证明李的市场部和销售部属于同一职能部门,不能剥离。换句话说,销售业绩下滑,市场部难辞其咎,不能说业务无关紧要;
在,企业对主管的评价意见进行了举证,证明李反映自己在申报过程中缺乏基层经验,站柜可以近距离与消费者面对面,帮助消费者了解企业品牌的市场定位;
在也有人认为,该企业提供了其他雇员也被安排站在柜台的证据,证明工作安排不是针对个人的,这是该公司的正常做法。
笔者认为,企业已经履行了证明其工作安排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员工应当服从。此案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但没有最终结论。想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引起HR的思考。
笔者观点更倾向后者,该企业所做的工作改进计划并非实质上的工作岗位变动,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那么,站柜的工作安排是否合理呢?的一般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然而,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很难证明其工作安排的合理性,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企业完全失去了主动性
是否存在明显侮辱,或者设置坑的性质,一般会考察企业工作安排的目的和必要性,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是否严重影响职工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一般考察职工服从工作安排造成的利益损失是否过大。
该情况是否为不可抗力,需要企业证明客观情况的特殊性,是否只有员工能够胜任或完成。了解这些后,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导致的处罚措施,以便员工的后续处理能够遵循规则。
总之,员工的平等就业权和企业的就业自主权一直是天然的矛盾,是法官的两难选择。如果HR能在实践中把握好平衡尺度,对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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