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池州市科学技术奖条件及申报奖补实施细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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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池州市科学技术奖条件及申报奖补实施细则须知

时间:2022-11-17 13:51:52 阅读: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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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1.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省级同等额度奖励。

2.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3.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4.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

 

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施《池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我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规范评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共分为科学技术进步类、重大科技成就类和科学技术合作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应充分体现鼓励科技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明与创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技术创新、技术合作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上述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工作的人员或组织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候选单位参加市科技奖的评选活动。

 

第六条 市科技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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